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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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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春华 《湖南林业》2004,(11):33-33
不久前,中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共同滥伐林木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宗忠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爱光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陈宗孝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相似文献   

2.
日前,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周玉成、陈四群犯滥伐林木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11月,周玉成在担任门头沟区谭拓寺镇阳坡元村负责人期间,因村煤矿生产需要窑柱,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林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抚育采伐本村北坡栎树550株。但是周玉成为了“多搞些窑柱”,指使河北人陈四群在本村白草涧等地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数量任意采伐林木。陈四群明知林业主管部门只批准周玉成采伐550株,但为自己多挣钱,故组织他人一起滥伐林木3789株,立木材积92.17立方米。  相似文献   

3.
日前,中方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圣录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潘圣录系中方县牌楼镇阳合垅村村民。1984年潘圣录在本村长湾垅自己的自留山上营造了一片杉、梓混交林。林木成材后,潘圣录为了自己修建房屋,于1999年2月至2000年9月间,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在该自留山上砍伐杉、梓木,加工成屋料。经林业技术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材积计17.17立方米。为此,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潘圣录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潘圣录辩称自己砍伐林木是为了建房用,并且所伐…  相似文献   

4.
覃文辉 《湖南林业》2005,(10):32-32
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育林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田育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相似文献   

5.
7月10日,溆浦县伏水湾乡新田岭村2组村民刘文兰因无证砍伐林木,被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今年3月,刘文兰因家庭经济困难,外出打工没有赚到钱,回来后便打起了本村山上林木的主意刘文兰以每根6~1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组村民舒清海、赵杨建、周林福3户位于本村“长田边”和桎木岭”两块责任山上的松树,并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刘本人负责办理。4月初,刘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本村村民舒均坦等人采取择伐的方式砍伐松树,加工成松元木后卖给个体煤矿老板徐助…  相似文献   

6.
不久前,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扈××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出卖林木的所得6万元,也依法被追缴。经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是北京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扈××是该公司承包管理的芦沟桥林场工作人员。1998年11月至2000年1月间,张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扈安排他人在该公司承包管理的北京矿务局所属芦沟桥林场内,砍伐林场的林木200余株,立木材积477立方米,张、扈将所砍伐的林…  相似文献   

7.
去年6月19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增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相似文献   

8.
蒋湘兵 《湖南林业》2005,(11):33-33
最近,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雇请民工在他人自留山上滥伐林木案。雇主王署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5050元。  相似文献   

9.
《湖南林业》2008,(8):33-33
6月2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滥伐林木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相似文献   

10.
1999年间月17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彭XX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依法判处郑XX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此,发生在非林区的一起重大滥伐林木案件结案。去年4月9日,长沙县林业派出所接一举报电话称有人无证采伐林木并用汽车运出销售的信息后,立即着手调查,调查发现金井镇彭XX有在县内无证采伐林木并到平江县XX林业站办理运输证运出销售之嫌。经传讯,彭承认曾有过到XX办理运输证的行为,但所伐木材均系他要白沙乡郑XX采伐的白沙乡间伐松材。干警们又找到郑XX,耐心地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相似文献   

11.
2002年3月25日,会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杨华光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此,1年内疯狂滥伐林木的杨华光终于明白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涵义,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现年37岁的杨华光系会同县金龙乡黄土坝村4组的村民。2001年3月,同村村民杨绍文几次找到被告人杨华光商量:想将其责任山上的松树卖给他砍伐,以凑路费去广东打工。3月的一天,2人经多次协商,终于以340元的价格成交。杨华光明知砍伐松树要办采伐证,但他凭着几年来没有栽跟头的“经验”,急不可待地雇请他人在该责任山上砍伐…  相似文献   

12.
2002年10月9日,溆浦县两江乡林业站职工刘克俭为谋取私利,采用“大头小尾”的手段,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140立方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被溆浦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1年9月,刘克俭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需由林农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公然置国家法律和森林法规于不顾。在收取两江乡木材商刘松柏5000元的好处费后,未经领导审批,采取“大头小尾”的不法手段,擅自给刘松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5份,计145立方米,减去刘…  相似文献   

13.
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金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南镇李坝村五组组长徐再香和组民潘学书及本村四组组民张明忠滥伐林木一案。3月19日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学书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张明忠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徐再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500元。2001年2月中旬,徐再香在任金南镇李坝村五组组长期间,为解决本组修建水利设施资金,决定将集体所有的200多株杨树以9000元的价格协议承包给被告人潘学书、张明忠等12人砍伐,并约定砍伐证由组里负责办理。同年3月下旬,由张明忠联系买主,经徐再香同意的情况下,潘、张等12人雇人滥伐杨树152株,立木材积达27.83。5月中旬,潘、张等人合谋,由张联系买主,又无证滥伐杨树56株,立木材积达17.58,直到林业部门接到举报制止。此案经林业部门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告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02年2月7日县检察院依法三被告提起公诉。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再香在任金南镇李坝村五组组长期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同意潘、张等...  相似文献   

14.
日前,安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朝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朝保,系安仁县城关镇东周村人。2004年8月,他以每棵树10元的价格,向本组村民章桂文、唐贵香购买了地名叫“虎形山”和“黄子山”两块自留山林。当时双方口头协议,采伐手续由李朝保负责办理。同年8 ̄10月间,被告人李朝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所买的两块山林擅自进行砍伐,并将林木运到当地个体木材收购处,卖得现金4000元。同年10月间…  相似文献   

15.
近日,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阙本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元。至此,一起盗伐林木案的犯罪分子落入了法网,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被告人阙本贵,现年 63岁,系辰溪县长田湾乡石兰冲村人,为给其子阙成华修建房屋,于 1997年 1月 24日向长田湾乡林业站护林员袁××交款 400元,并由袁××为其开出一份盖有林业站财务专用章的木材清理款收据。同年 3月 5日,被告人阙本贵持交款凭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阙××、雷××等 20余人窜至仙人湾乡八角山林场梓木洞工区松树湾…  相似文献   

16.
去年9月10日,因非法占用林地1.53公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孙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王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情节轻微的邓某单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17.
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小尖山村七组的李某某,因擅自砍伐香樟树,于3月29日被县公安局逮捕。近日,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相似文献   

18.
没钱娶老婆,父子3人便大肆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造成一起重大毁林案件,结果是老婆没娶成,父子3人却同陷法网。近日,被告人龙道江、龙家汉、龙家塘3人均被会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分别并处罚金1000~3000元。被告人龙道江、龙家汉、龙家塘父子3人系会同县漠滨乡候家坡村村民。2003年3月,龙道江以其次子龙家汉要娶老婆为由,向村委会和乡林业站写出砍伐其自留山上林木的申请。同年6月7日,被告人龙道江、龙家汉、龙家塘父子3人在没有得到乡林业站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人员到其自留山上无证砍伐杉树共796…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许某、李某(4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村所有的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付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争论意见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所在村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是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被告人首先提出主张,并且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坚持无证采伐,以致发生滥伐林木的严重结果,被告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砍伐树木是为了公益...  相似文献   

20.
曹涌 《江苏绿化》2000,(6):25-25
邗江县霍桥镇陈巷村滥伐林木案,由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姚成桃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日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首开我县因砍伐林木而被判刑的先例。那么什么是滥伐林木罪?它又有哪些特征?  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保护森林的有关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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