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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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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土地纠纷 随着国家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实。土地长时同不作调整,地界灰撅或自然参照物被毁,造成边界不清;有的底册遗失或分地当事人去世等。引发承包户之间、承包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  相似文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理阐释入手,分别阐释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权,承包地的征用、占用补偿权,以此来说明土地承包经营的内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非农用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需要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权公示也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从而更有利于在制度上保证农地向非农地转换的合法性。从规范土地流转法律和承包费用2个方面完善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农地权变动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流转的种类与内容,减少流转的非法律形式的限制条件;在承包费方面,应对土地承包费进行规范,以减小因法律空白而造成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逐步加快, 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依赖性的减弱, 在充分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方面取得的进步。但受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权属不清等因素的影响, 土地流转纠纷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现代农业发展。文章对东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纠纷进行了调查与思考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逐步加快,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依赖性的减弱,在充分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方面取得的进步。但受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权属不清等因素的影响,土地流转纠纷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现代农业发展。文章对东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进行了调查与思考  相似文献   

5.
以“三权分置”为遵循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实现形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称《农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推动了土地纠纷的有效解决,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不健全、仲裁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实践经验缺乏等问题,在仲裁中出现错案在所难免。本文在深入研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践,深入剖析纠纷仲裁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错案定性,指出了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错案的法律依据、操作程序及实践策略,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农村治理现代化、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针对上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搞好土地确权工作,突出政府服务职能,规范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化流转机制,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健全集体参与机制,建直合理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避免流转纠纷发生,引导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采取严格措施限制借流转之名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  相似文献   

8.
《新农业》2017,(11)
<正>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类型凌源市位于辽宁西部,地处辽宁、河北、内蒙古三省区交界处,总面积3152平方公里,辖30个乡镇街,248个行政村,总户数148887户,耕地面积872557.36亩,涉及土地二轮承包面积632370.8亩。从凌源全市角度看,农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1.1承包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  相似文献   

9.
<正>土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在拥有土地承包权限的情况下,把使用权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的个人或者组织,简单的说就是转让使用权和保留承包权。1.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1.1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实行中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权内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农户承包权之间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细碎化经营等,这些弊端  相似文献   

10.
律师同志: 我们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乡甲村的一名女青年刘某,l993年嫁到同乡的乙村。刘某嫁到乙村后,因乙村没有机动地,她继续承包原在甲村的土地。1998年,我乡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工作,甲村因为刘某父母去世,姊妹已出嫁,收回了刘家的土地承包权。刘某不服,申请乡政府解决。我乡经调查,决定将刘某原承包的土地继续由刘某承包;刘家其他的承包地由甲村重新发包。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妥当? 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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