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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期生育条僦》规定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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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丈夫生育的第1个孩子是天生的残疾——出生时就没有双手,孩子现已2岁。现在,我们想再生1个孩子,不知道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生育的第1个(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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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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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丈夫生育的第1个孩子是天生的残疾——出生时就没有双手,孩子现已2岁。现在,我们想再生1个孩子,不知道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生育的第1个(胎)孩子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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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我听说部分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请问,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生第二胎?李金生李金生读者:根据2002年7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今年9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的。(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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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艳敏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20,29(5):83-90
夫妻双方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以及户籍方面的差异会影响婚后的主观幸福感。夫妻双方的年龄差距越大,生活幸福感越弱,且这种影响更多地存在于男性和农业户籍人口中;夫妻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差距虽然有利于女性主观幸福感的提升,却会恶化男性的主观幸福感;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越大,生活幸福感越强,且对于女性和农业户籍人口而言,收入差距对生活幸福感的影响更为显著;与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籍相比,夫妻双方都是非农业户籍的幸福感更强。夫妻双方的个人特征差异对婚后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存在性别与户籍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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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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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11)
今后,超生人群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最近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超生处罚标准,对一些生育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今后,再婚夫妻再生育又多了一种可能。按照修订草案,“一方丧偶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再婚夫妻可再生育。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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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说.夫妻之间多戏言。但是双方已有文字约定了的事,白纸黑字,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人本来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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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今年3月,我被劣质高压锅炸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家赔偿我残废者生活补助费4.6万元。前不久,丈夫起诉与我离婚,并要求将该4.6万元补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谢红同志:我们认为,该4.6万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你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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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这是一起因离婚引发的债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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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2000,(6)
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方针:——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和教育,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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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宇 《新农村(黑龙江)》2013,(21):7-7
有报道称,“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此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从国家卫计委了解到,“单独二胎”政策是否全面放开正在研究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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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越来越发达,人们的财富累计也是越来越多。但是伴随着的也是越来越高的
离婚率。针对于这种现象,我国一直有在更新和修订婚姻法,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夫妻双方的
权益,不让某一方受到关于财产的侵害。在我国司法案例的实践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问题
有很多的牵扯和纠葛,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更为棘手和
麻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的纠葛对于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发起了巨大的挑战,不得
不迫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得到调整和相应地补充。但是,中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仍存在一些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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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0年,职工刘某与农村姑娘董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先后生育一个女孩和一个男孩.但随着男方下岗以及日常开支的增大,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7年9月,董某为缓解家庭经济困状而到广东省中山市打工至今.2008年9月,董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刘某离婚,两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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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有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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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双怀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4,(7):62-63
人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缘分尽时各自飞”。夫妻双方确实过不到一块。千万莫要做出伤害双方感情甚至伤害人身的蠢事。如果夫妻双方非离婚不可,也要有话好好说,有账好好算。为了便于夫妻双方离婚时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妥善处理问题,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作如下提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