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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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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再初 《农村电工》2003,11(3):17-18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全部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2.
1高压电致损的归责建议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何为“高压”?从条文内容里不能看出其具体含义及确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犤2001犦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将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界定为高压,同时,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  相似文献   

3.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国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健全、完善,规范调整着社会的各种利害关系。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而言,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从某个(企业)行业的角度而言,总对其有特别的约束。农电企业在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法律条款的撞击或排斥。无过错责任是把利剑《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4.
山东省莱州市苗家镇潘某驾驶四轮农用运输车去赶集。途中,车轮弹起的一块石子,击中了行人王某的左眼,潘某遂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王某共支付医疗费560元。王某在要求潘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理。莱州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认为潘某的行为虽无过错,但造成了伤人的后果,其后果与驾车人行为有因果关…  相似文献   

5.
2001年1月2日 ,莱州市苗家镇潘某驾驶农用四轮运输车赶集。突然车轮弹起一块石子 ,正好击中路上行走的60多岁老汉王某的左眼。潘某立即将王某送医院治疗 ,王某10日后眼睛治好 ,花去医疗费560元。王某在要求潘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 ,请求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理。近期市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 :潘某驾驶四轮农用运输…  相似文献   

6.
2001年 1月 2日,莱州市苗家镇潘某驾农用四轮运输车赶集,突然车轮弹起一块石子,正好击中路上行走的 69多岁老汉王某的左眼,潘某将王某送医院治疗,王某 10日后眼睛治好,花去医疗费 560元。王某在要求潘某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理。   近期市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潘某驾四轮农用运输车弹起石子…  相似文献   

7.
1人身触电伤亡案件判定的特点1.1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1.2赔偿标准不一,但高额赔偿比例较大。同样是人身伤残,有的仅赔几千元,而多者则高达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1.3由于法院对电力高度危险作业的理解不一,有的判决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判决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判定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居多。1.4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不一致,有的依据《民法通则》,有的依据电力法律、法规,但以《民法通则》为主。对人身伤亡事故的民事责任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普通法应服从于专业法。但电力法律、法规由于立法…  相似文献   

8.
明成 《中国农机监理》2004,(1):31-31,3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重要的民事制度。其中“无过错赔偿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与造成他人损害有关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通俗一点说,就是不能“撞了白撞”。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员朱某驾驶自家的农用运输车行驶在乡村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司机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抢救。经过住院治疗十多天,伤者痊愈,一共花去治疗费用4100元。朱司机以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为由拒绝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伤者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  相似文献   

9.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就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给予用户、消费者以财产赔偿。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所…  相似文献   

10.
1 触电伤亡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犯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除法律规定外,一般采用过错原则.因此,是否过错违犯法定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触电伤亡的赔偿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谁(原告、被告或第三者)因过错违犯法定义务,谁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2004年9月28日(2005年4月4日收到判决),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漳县武安镇某村村民刘某诉该村村民赵某和南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刘某被高压电击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748.15元的70%,即4723.71元;其余30%由刘某自己承担;南漳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架设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管理上无过错,事故的发生与其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判决以南漳县供电公司系高压线路的所有人为由,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2.
王伟 《农村电工》2001,(7):35-35
触电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社会上相当混乱,金额差异也异常惊人,法院、受害人、电力部门(产权所有者)亦各有苦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俗称司法解释)。笔者对其主要内容谈点个人的理解。1 明确了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属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范围;1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就避免了有些法官和当事人把凡是触电伤亡都说成是“高度危险作业”,令电力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  相似文献   

13.
1 首先要分清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的归属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谁的财产谁受益,谁的财产造成侵权(包括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害)谁赔偿。据此,原电力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因此,属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包括供电设施和用户设施,下同)致人伤亡,自然应当赔偿(但能证明供电企业无过错的除外);是用户的电力设施致人伤亡理所应当由用户承担责任并赔偿。好比交警队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  相似文献   

14.
一、赔偿责任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不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全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比例,分别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即在损害总额中负担50%的金额。而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相似文献   

1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取无过错…  相似文献   

16.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  相似文献   

17.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得比重很小,但案件的影响大,范围广,案件发生后,多数人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案件发生后也需要审判及司法人员以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公正评判。  相似文献   

18.
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比很小,但影响大、范围广,社会舆论一边倒,多数人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供电企业的责任。法院审判及司法调解人员也会迫于舆论压力,从同情弱者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判决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了事。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19.
窃电行为根据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要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甚至多种责任,笔者现谈谈这几种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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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雷的安装1.1 配变的高压侧宜用阀型避雷器保护,100kV·A以上的配变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100kv·A以下的配变不大于10Ω.避雷器与接地极之间的引下线、配变外壳、低压绕组中性点,三点应共同接地,保持等电位,以有效消除雷击时雷电流通过接地体时产生的电位差对配变主绝缘造成的损害.同时,还可防止雷电造成的配变外壳电位升高对低压绕组放电.1.2 配变低压侧也应加装低压避雷器以保护低压绕组.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还能阻止雷电产生的过电压波从低压绕组传递到高压绕组造成损害.2 熔断器的选择2.1 农村户外安装的配变高压熔断器一般采用RW4—10型户外跌落式熔断器.熔断器应安装在避雷器之前,这样即使避雷器发生击穿故障,熔断器对电网仍能起到保护作用.2.2 高压熔丝的选用原则是:容量小于100kV·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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