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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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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当前适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和各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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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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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6):8-8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正逐步成为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切实掌握和运用好法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沿着规范化、上水平的道路加快发展,各地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周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日”(每年7月的第个星期六)之际,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日”活动,积极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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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山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