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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届中国盆景学术研讨会(武汉)期间,与会代表在座谈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盆景作品的原创作和改作或收藏在权属方面应该如何界定?这的确是一个值得盆景界深入探讨的问题。从艺术的角度而言,盆景艺术无疑是富有创造精神和个性特点的,其创作必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益。但是盆景艺术不同于美术、音乐和学等艺术,它是具有生命力和可塑性的,一个盆景作品完全有可能经过一次、二次甚至多次改作而成为另一件不同于原作的作品,这种情形下,原创作和改作创作的权属该如何界定呢?——但这还只是比较理想的设想,更多的情形是改作基于原作的架构来进行,二的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关系,而并非去旧换新,因而权属界定就更趋复杂。确切地说,这里的“权属界定”应该主要是针对作权中“署名权”而言的,虽然“署名权”的界定会涉及到其它的权属问题,但“署名权”首当其冲,因此成为探讨之关键。在讨论会座谈期间,编曾听到三种意见:其一是应当给每件盆景作品建立相应的盆景档案,将原作、改作和收藏一一录入,有据可查;其二是认为署名应以周期为标准,作品未转售之前,署名权应属于原作,被收购或收藏后,购买或受赠必定会对作品进行养护、改作,因而应当以出售或转赠时间为限,更换为购买或受赠的署名;其三则认为盆景作品的原创作的创作时间历时较久,而收藏或收购所进行的改作仅仅限于细枝末节,因而不可享有署名权。众说纷纭,未能统一。《盆景赏石》版自本期起,在“盆景论坛”栏目就“盆景作品的原始创作和改作或收藏的权属界定”问题展开讨论,希望业界学和广大读能踊跃来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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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权的一部分,署名权属于作。因此,盆景作品的署名权属于盆景作。所以,不是盆景的创作,其身份是不能在盆景作品上表明的,否则就是侵犯了创作的署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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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宜泉同志系安徽含山县人,他在盆景界名不见经传,是一位新人。但他制作的盆景作品在艺术上有一定特点,清秀、自然,寓艺术美于自然之中,在当地已受到盆景爱好者的广泛认可和赞同。现品读他的一组盆景,意在抛砖引玉,希望盆景界关注新人的作品,注重对新人的培养,使盆景界新人辈出,百花齐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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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笔者利用假期或出差走访了一些名家名园,多次参观全国和各省、市举办的盆景展览,对盆景评比有些感悟和看法,现提出与各位商榷,不妥之处,请大家斧正。一、增加盆景栽培技术的评分。盆景是艺术作品,但却不同于其它艺术作品,它是活的作品,是具有生命的作品,如不了解植物的生长规律和特性,或只知修剪不知栽培,只知整形不知养护,作品将会不断发生变化甚至毁坏;有精深的栽培技术,不断加以精心养护,才能使盆景作品保存并维护其艺术价值。过去雀梅盆景的栽培就流传过“成功之日即为成仁之时”的说法,现百年的好盆景已凤毛麟角,这与盆景的生长年限和几易其主有关,但与盆景作者不懂栽培技术也无不关系。对此,笔者认为盆景评比应增加参赛者对盆景栽培技术方面的评分,方法很多,如现场答辩、随参赛作品附上栽培过程等,以改进只评作品不评栽培技术的缺陷,维护和提高盆景作品的生命力和艺术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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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下半年,江苏常州宝盛园辛长宝先生多次邀约中国大陆、台湾及日本、欧洲的盆景作家到宝盛园交流技艺,进行盆景创作。在此期间,有众多日本专业盆景作家到宝盛园观摩交流,并创作了一大批盆景作品,今选取其中8件柏树作品的创作过程刊登,以飨读者。这些桩材全为人工经数十年辛勤培育得来,枝干丰富,苍古老道,乃辛长宝先生斥巨资从中国台湾及日本觅得。此次刊登的创作者既有世界知名的盆景大师,又有十分年轻的盆景专业作家,从他们创作的作品中我们当可窥见日本柏树创作技艺之一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当以拿来主义的气度去消化吸收,汲取精华,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