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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劣种子”案件不断发生,其中有非法经营以假劣种子坑害农民的问题,但也有因气候、技术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或两者兼有多个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为更好的按《种子法》规定,“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划定假劣种子的界限,分析总结造成损失的非种子原因,研究探讨对策,慎重对待“假劣种子”案件是十分必要的。1假劣种子的概念和范围1.1假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法》明确划定:“(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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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违法行为
1.1经营假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并考虑日常术语,对假种子进行界定,包括以下5种情形:(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2)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3)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4)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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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后,个别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法律意识仍然淡薄,违法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一是少数门市摊点存在销售种子未健全经营档案;二是个别品种未及时到县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三是少数代销户出现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一些农民群众对种子的识假辨假能力差,维权意识较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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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一年来,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以法治种,推动种子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种子法》的某些条款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和对种子质量问题难以追究的问题。酒泉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有效地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管理非常重要。下面就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谈谈我们的对策与作法。1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几种情况《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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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的时效要求只有一条,即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种子行政执法中对某一项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笔者根据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办案实践,就有关法律法规时效问题罗列并做一赘述,供各位同仁办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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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对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作出了法律规定。特别是2006年《条例》第二次修订之后,更具针对性,对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推广、管理的法律规范更加明确清晰,可操作性更强:推进了种子产业化进程,提高了对种子行业的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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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是保证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商对种子质量的承诺和使用者选择品种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对种子标签的制作内容、处罚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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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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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新优品种不断涌现,种子市场十分活跃,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二是经营单位质量意识不强,管理不严谨;三是制假售假,以劣充优,以假乱真;四是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极不规范:五是种子生产缺乏规范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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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农业生产用种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用种安全程度不断上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格局已基本形成。但种子事故、质量纠纷、种子案件还时有发生,销售未审定品种、质量不达标、包装不规范、品种越区种植、虚假广告宣传、品种侵权等问题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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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处罚各类种子案件,使涉案当事人都能理解和支持,提高查办种子案件效率,更好地执行《种子法》,维护《种子法》的法律严肃性,有必要对实施《种子法》相关条款处罚进行量化。如《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处罚应加以量化。根据实际案情,具体涉案种类,采取具体的量化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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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品种管理,遏止品种多、乱、杂现象
1.1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凡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禁止销售、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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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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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使种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种子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包装标签不合规定、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在《种子法》规定的四种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中表现尤为突出。随着种子市场的开放,不办证经营者队伍发展很快,城区、乡镇、村级种子代销点随处可见。这些个体经营者在资质上没有任何条件规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文化、道德、专业技术)普遍较低,根本不具备经营种子的最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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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的规定。凡不符合《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种子经营者只有规范种子经营行为,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帮助种子经营者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增加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作者列举典型案例,就种子经营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予以简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