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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15,(34)
<正>8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简称"97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设定了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同时明确化肥出口需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库存化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政策时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97号文"对于化肥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库存带来的税费压力,保证政策实施后化肥市场的平稳运行,而其中关于出口征税的规定则引发了行业对于化肥出口政策调整的新一轮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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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07,(2)
<正>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硝酸铵被归为氮肥类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国家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后,由于税收政策未作相应调整,致使目前各地对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及征免政策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有的地方按照13%征税,有的地方对硝酸铵免征增值税。此次两部门对硝酸铵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硝酸铵管理的有关精神,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便于基层税务部门实施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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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的北京,和往年相比更多了几分温和的气氛,天气没有往常的炎热,天空依然蔚蓝。行走在宽敞繁忙的长安街上,你会真切地感受到一个城市的活力与魅力。就在这种与往常几乎没有多大区别的氛围中,一则在业界逐步流传的消息在5月13日得到了有力的证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当日正式出台了一份文件《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对税号为HS31021000的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作如下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到2005 年10月31日止,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税率,同时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自2005年1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随后,似乎是为了弥补前述政策给尿素生产企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发改委又先后出台了针对尿素产品的政策:之一就是国家对于执行已久的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改为免除征收该产品的增值税,时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之二则是发改委规定,将尿素产品限价的范围从30万吨/年规模扩大到15万吨/年规模的生产厂家。2004年2月份的化肥限价反而导致了自2004年6月份开始出现新一轮尿素价格上涨。正是出于对去年政策对市场干预效果的反思,今年的政策更加注重从源头上保证供应。因此,在间隔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针对单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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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通知规定: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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