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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至今已有12年。《条例》第八条规定,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鉴,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鉴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第二十八条规定假兽药为: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符合的。③未取得的批准文号。④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劣兽药为:①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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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禁止生产假、劣兽药这是《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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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6,11(2):4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和《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协作组企业名单》(附件6,简称《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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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G M P企业的监督管理1.1必要性“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现象突出。1.2监督依据1.3监督内容1.3.1是否存在生产假、劣兽药的事实假兽药:非兽药冒充兽药,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标准不符。按照假兽药处理:农业部禁止使用的;应当经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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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从事兽医药品的有关部门及时识别假、劣兽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介绍一些外观鉴别假、劣兽药的简易方法,供同行们参考。1 兽医药品包装兽医药品内、外包装应贴有标签和“兽用”字样的标志。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商标、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生产批号和省、部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兽药“批准文号”。还要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使用用途、使用方法、各种畜禽的使用量、规定有有效期限的要注明有效期、贮存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兽医药品若无上述内容或不完整,可视为假、劣兽药。2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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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技术》2007,(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下半年兽药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06]第114号)要求,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我部会同各省级兽药管理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查除外)兽药生产、流通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各地兽药市场仍有假劣兽药流通,主要包括:未经批准生产的假兽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成分或禁用药物的假兽药、超过流通期的废止地方标准产品和非GMP企业产品等。为严肃查处假兽药,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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