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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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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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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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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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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技推广》2016,(8):32-36
正(农业部2016年第4号令发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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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油菜和马铃薯也为主要农作物。天津市规定除上述7种外其他农作物为非主要农作物。《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三条设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制度,规定"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非主要林木良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分别到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2009年天津市农业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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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2013,(4):13-15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将其英文字母序号填于答题卡上对应题号中)1.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A.农业行政主管部门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种子检验部门D.工商部门2.根据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A.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B.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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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刊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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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技推广》2013,(Z1):14-19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发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9.
《中国农技推广》2016,(8):27-32
正(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发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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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申请国家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按规定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适用本指南。第三条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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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4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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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种品函[2014]111号)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将2014年河南省第三批、四川省第二批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四川省种子站反映。异议人需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异议单位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邓宏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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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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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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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指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至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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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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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1 0月 1 1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公布了“九五”第四批主要农作物后补助新品种名单 ,福农 83- 36等 7个甘蔗新品种榜上有名。根据《“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农业项目执行管理细则》规定 ,“九五”期间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全面实行后补助管理 ,前三次后补助评审 ,共对1 77个新品种进行了后补助。今年科技部、农业部组织开展了第四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后补助评审工作 ,经计算机专家评审系统评分和同行专家审议 ,共评出包括水稻、小麦、棉花、甘蔗等1 8种主要农作物拟后补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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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农业部公布了第43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和第33批《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发放山西潞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滑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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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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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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