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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刘某是同村村民.我有一块承包地在刘某的家门口,而刘某则有一块承包地在我住宅旁边,两块地的面积、土质等都差不多.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我和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协议,自愿互换了这两块土地.此后我们一直各自耕种互换得来的承包地,并没有发生纠纷.2009年,因国家建设城际铁路,我互换得来的土地即将被征收.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以我们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我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欲收回互换的土地.请问法院会支持他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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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场发生逃蜂是常有的事,如果及时收回分蜂团.迅速确定哪箱蜂发生了逃蜂,养蜂者就可根据箱内有无成熟王台或无处女王等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或分蜂或合并,这样就有可能由坏事变成好事。可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只收回了分蜂团,而不知道是哪箱蜂发生了逃蜂,这样就给收回的分蜂团在处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发生逃蜂的原群带来了安全隐患。我在实践中应用一种简便快捷的方法查找逃蜂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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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基层调研时,不时听到一些乡镇领导反映:农业税的取消不利于农地流转。究其原因,他们说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农业税取消之前,有承包地的人如果不从事农业,希望别人用他的承包地,因为起码有人替他交税。现在不用交税了,很多人外出后让承包地闲置着,也不愿意费劲与别人签订流转合同,尽管签订后能增加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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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0年前,我承包了村上的300亩荒地植树。承包合同规定,收益的70%归我自己。经过辛勤劳动,精心管理,现在大部分林木已经成材,我打算将属于自己的70%林木砍伐出售。请问,我能否自行砍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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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清泉乡中沟村一组农民张兴,全家4人,种植承包地093公顷。在农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新形势下,他转变小农经济的思想观念,依靠党的“富民政策”,紧紧依托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在种好自家承包地的同时,积极发展家庭适度规模养殖,几年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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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饲料》2006,(10):38-38
张某系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她于2004年春嫁到外村。结婚前,张某在娘家村有承包地,婚后户口也仍在娘家村,且在婆家尚未分到土地。2005年春,张某娘家村的一宗土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国家依法征用,其中包括张某的部分承包地。国家依法向该被告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金。2005年10月,被告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征求村民意见表决书》,其中第三条规定:“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和已经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可分到土地补偿金11000元;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和已经有承包地的姑娘,如果已出嫁,则不享受土地补偿金;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年轻媳妇,如果在本村尚未分到土地,亦不享受土地补偿金。”据此,被告村委会在土地补偿金分配时将张某排除在外。张某与村委会理论未成,便将其娘家村委会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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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个同村人合伙在城市搞装修, 由于同村人之间的彼此信任,一直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由于经营情况不好,一合伙人想退出,收回其投资,但不想承担责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