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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村民王守田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守田承包村里15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交承包费1200元.2009年王守田因车祸死亡,其妻宋某继续经营这块土地.村委会以王守田去世,合同自动终止且宋某并非土地承包人为由,要求收回那15亩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这15亩土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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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漆某是遵义乡某村一农民。十五年前承包了乡里一块土地,由于耕地收入较低,五年前漆某开始从事养殖奶牛工作。由于漆某勤劳并关于经营,很快漆某的奶牛数发展至三十多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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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哲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9,(4)
[案情]村民吴某一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在村里取得承包10.4亩土地承包权。吴某由于家庭缺少劳动力,无力耕种土地。于1997年4月份将该土地无偿转包给同村村民张某耕种。1998年3月份,该村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这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名字登记为张某,并写明吴某将该土地转包给张某耕种,有效期为1998年3月7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轮承包合同签订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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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母有我和我姐姐两个子女,姐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嫁到邻村,并分得了土地。我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给我父母和我共3口人的土地,我在2006年把户口迁到了县城。2009年我父亲去世,今年年初我母亲也去世了,因我已不是农村户口,现在村里要收回我们家的承包地。请问,我和我姐姐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承包地?村里收回我家的承包地是否合法?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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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勇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5):35
读者漆某来信问:我是一个农民,15年前承包了村里一块土地,由于种地收入较低,5年前我开始养奶牛。由于我勤劳并善于经营,很快奶牛数量发展至30多头,并且雇佣了数人。一方面,我认为自己的土地利用率太低,一方面村里还有一些农户耕地不足,因此想把承包的耕地交回村里,我这样做可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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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老熊是某村村民,1974年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子——熊大和熊二。1995年,老熊以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了村里的1.3公顷荒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一年一付。承包后,老熊在荒地上开始种植葡萄。1996年,熊大考上大学,户口迁出该村。2006年,熊二结婚,分户另过。2010年4月,老熊、刘某夫妻二人去县城买农资,因车祸不幸双双离世。在老熊、刘某去世后,熊二接管了老熊承包的荒地,继续经营葡萄园。20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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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这里是否表示对于林地之外的土地如稻麦田等,若承包人死亡,村集体就可收回承包地?这与中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是否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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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给予明确态度,这已使农村土地改革的进度严重滞后。学界之所以否定它的继承性,主要是因为其主体模糊和权利归属不清等问题,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及学界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总结、反思,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分为具有形式内涵价值的主体和实质内涵价值的主体,分别为农户和单个成员,且其自身不具有专属特性,由此认可它的可继承性。在此结论的前提下,又进一步提出具体的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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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下岗工人,两年前,通过竞拍的方式,我获得了某村一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期30年。现单位要我回去上班,我准备将荒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可经营权证一直没有发下来。请问,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可以转让吗?读者天晓天晓读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有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保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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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3年前进入县城打工,经过几年拼搏,终于在城里有了一块立足之地,妻儿也搬到了县城居住。当我准备将责任田、责任山转包给他人时,村委会却告知,我已迁居县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责任山应收归村里,由村里重新分配,而不能由我转包,请问:定居城里的农民工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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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有三种类型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在任何情况下,集体享有所有权。在未流转经营权时,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被流转时,承包方享有承包权,受让人享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承包权、经营权均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均可被继承。虽然立法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权利主体实则为个人,成员间以"准共有"的形式存在,因此发生继承的时间点为个人死亡时。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由于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权均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因而不得为集体外的人继承;对经营权则无身份上的限制,可为集体内外的人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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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户口上登记有被告祖母、母亲、被告和两个弟弟。2003年被告祖母去世,被告的三个叔叔认为他们有继承祖母承包土地的权利。遂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告祖母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三原告均有工作,城镇户口,且在承包前户口都不在村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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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享有自主的承包土地流转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体制。就如何规范性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正和效率目标,须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把握原则,强化指导,保证规范有序地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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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李石镇农民吴景原来信反映,他在1993年与家住沈阳光辉农场的崔莲玉结婚,1年后儿子吴胜出生,按当时的地方户口政策,女方结婚需要居住满5年才允许落户,生孩子也要回娘家落户口。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经研究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分给了崔莲玉、吴胜承包地,一定30年不变,同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来村里于经济开发区签订联合开发土地合同,并发放了5年的土地补偿费,但2004年新的村领导上任后,却剥夺了崔莲玉和吴胜的土地承包权,土地补偿费没有他们的份儿,理由是母子俩是非农户口。吴景原问:国家有这样的政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