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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贯彻实施与种子市场的开放,近年来,"假劣种子"案件不断发生,其中有非法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的情况,也有因气候、技术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或两者兼有多个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为更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划定假劣种子界限,分析总结造成损失的非种子因素,这对正确处理"假劣种子"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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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违法行为
1.1经营假种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并考虑日常术语,对假种子进行界定,包括以下5种情形:(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2)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3)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4)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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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种子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销售未审品种等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个别地方种子市场还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生产、经营未审定品种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7】2号)的要求,进一步严格种子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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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假劣种子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追究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销售的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或者销售假劣种子未造成损失的,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但是“销售的种子”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为由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案件,经法院组织质证和辩论,查明被告人销售的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不应追究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不是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而是以变更罪名的方式,从轻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2013年8月1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希望今后这种“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违法判决,能够减少直至杜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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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假冒种子、假劣种子、伪劣种子,是不同法律规定的不同的法律概念。假冒种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品牌的种子,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假冒质量标志的种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的假冒授权品种的种子。假劣种子,包括修订前的《种子法》规定的十种,修订后的《种子法》规定的八种。伪劣种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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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因生产销售假劣种子造成的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给种子使用者造成减产或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给种子经营者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现对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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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有相同之处,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147条规定应当追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劣种子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应当追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和《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和伪劣产品,又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