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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的性质,分析了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明确了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问题和风险,最后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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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受到城市居民的青睐而活跃在房地产市场,然而由于其存在缺乏足够的法律和制度依据,从而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源,并初步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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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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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不少中低收入的购房者把目光瞄准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规模不断壮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末,已竣工的小产权房面积已占同期竣工房屋面积的15%左右,小产权房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近年来,虽然小产权房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压力,但因小产权房交易也引发了若干矛盾,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转让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显示出其滞后性。如何合法、合理的规制小产权房屋交易,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及交易安全,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无可回避的严峻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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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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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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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2004年国家修宪时提出的,在此之前我国统一采用土地征用这一提法,修宪之后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加入了征收一词,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含义可以概述为:国家或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公权力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的特征:
1.1征收主体的特定性
申请的建设.发展并维护公共利益.在我国土地所有是严禁买卖的,虽然征收后的具体用地单位很可不是国家,但集体土地的首先流向只能是国家,各公共利益用地单位只能向国家提出用地申请,再由国家统一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在具体执行时,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征收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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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亩耕地、2.5亿亩农村建设用地,在这次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被赋予很大的开放力度,抵押权、转让权、处置权尽收。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有望形成,城乡要素不平等的坚冰被打破,给农村及相关产业带来无穷的想象力。农民的巨大沉睡资产将被激活,金融机构将带来巨型扩张,城市房价再疯涨的机会越来越小,小产权房转正希望就在眼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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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2,(2):1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30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政府要消除非户籍人员购买当地商品房的制度性障碍,营造比较好的市场环境。对于保障房骗租骗售等违规行为,相关的处罚法律制度建设正在进行中。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冯俊在访谈时表示,允许利用集体用地建设公租房,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将慢慢合法化。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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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实际上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生存权利和民主权利。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原有的做法,使得在征地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从而引发了许多上访案件的发生。本文从各个角度分析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