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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险"即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对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法律保护的分散保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替代物的命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从该条款规定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  相似文献   

3.
正宠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的宠物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宠物伤害或丢失,或者当被保险的宠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宠物保险的历史在国际上,有资料显示,世界上首张动物保单是1890年瑞典的Claes Virgin发出的家畜保险,主要为当时的畜牧业减低疾病风险。而真正意义上的宠物保险,于1924  相似文献   

4.
江苏南京读者李玉和来电询问:合同双方在履行当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纠纷,如在防治禽流感的过程中,由于各地采取的一些防范措施,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遇到此类情况,该咋办?本刊法律顾问李亚军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并非对所有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违约方即可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所…  相似文献   

5.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对符合法定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54条和《行政复议法》第18条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撤销.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草案中之“物权性质”条款即“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2007年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各项防疫制度,特别是法律责任条款更具操作性,其中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对"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三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代处理措施,代处理亦即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本文不揣浅陋,谈谈笔者对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执行的一点理解。  相似文献   

8.
《中国乳业》2006,(8):13-16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2节有关奶酪界定的用于直接消费或进一步加工的所有产品.隶属于本标准条款的,还有一些单个和群组种类的奶酪标准,含有一些比本标准更特定和具体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特定条款也将适用.  相似文献   

9.
罚款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也是一种适用广泛的行政处罚方式。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的一种制裁措施。罚款属于财产罚,通过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而达到惩罚违法行为人,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陈兰珍  李熠 《中国蜂业》2006,57(3):46-47
英格兰蜂蜜法规(2003年)是(2003年英格兰食品法规法定文件》第2243条法规,按照1990年英格兰食品安全法规的第16(1)(e),17(1),26(1),(3)和48(1)节的规定,被授予行使权的国务大臣现仍有行使权力,按照法规第48(4A)节的规定,考虑到由食品标准局提出并通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EC)的第9条款的要求协商后的相关建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了食品法律总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权威机构,  相似文献   

11.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范了六项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其中第三项的内容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如何正确理解“检疫不合格”一词的函意呢?笔者认为,所谓“检疫不合格”,指经法定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对特定的检疫对象实施检疫后,发现患病、染疫或其它不符合动物卫生条件的,应当禁止其生产、经营或条件性生产、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概括。所谓条件性生产、经营,就肉品而 言,因宰前患有某种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其肉尸需经高温、冷冻、盐腌等无害化处理后方能生产、…  相似文献   

1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本标准第2节有关奶酪界定的用于直接消费或进一步加工的所有产品.隶属于本标准条款的,还有一些单个和群组种类的奶酪标准,含有一些比本标准更特定和具体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特定条款也将适用.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畜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动物检疫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 ,需进一步改进。《动物防疫法》虽已颁布 ,但不健全 ,存在不足《动物防疫法》中的个别条款不具体 《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都提到了动物防疫条件 ,但没有下文 ;个别条款中提到的国务院畜牧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虽然国家已发过文件 ,有了一定的标准 ,但比较粗略 ,并且在《动物防疫法》颁布之前 ,其法律效力不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只对违章单位有所处罚 ,而对目前广泛存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个体户不追究 ,不做任何处…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认定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44条、45条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一是具体的防疫条件出台迟,也不很祥实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该法中没有设置法定的程序和具体的证件名称,即符合防疫条件的凭什么依据(<动物防疫合格证>只在2002年农业部令中才出现),与国家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有矛盾.三是处罚不明确,如对44条不执行或违反了怎么处罚没有.基本防疫条件的具备和审核,是整个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极重要的内容,希望在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中应引起高度重视,对具体条件和审核程序、审核结果、颁发什么凭证(包括凭证名称)都必须明确.  相似文献   

15.
于先觉 《中国蜂业》2007,58(4):14-14
重庆荣昌县蜂业联合养蜂场成员大会暨技术培训会议于2007年2月10日在重庆市畜牧科学院蜂业研究所召开,参加会议的养蜂员共计150余人。于先觉在会上宣讲了《畜牧法》涉及养蜂业具体的内容条款,共计三条,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畜牧法》实施后,  相似文献   

16.
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是市场流通的必然,《动物防疫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农业部要求:动物外调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方可装运外调。显而易见,从市场的大流通到法定的消毒和检疫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笔者亲眼目睹业主对运输动物的车辆仅作清洗,忽略消毒。  相似文献   

17.
周渊 《兽医导刊》2008,(1):10-11
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除了增加三章二十七条、修订了大部条款外,对各兽医机构的名称、职能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2005年版的《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与2004年版相比,有着重大变化:首先该章的题目就由2004版中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改为2005版中的禽流感,正式引入须申报的禽流感、须申报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须申报的低致病性禽流感的概念,表明OIE对禽流感的关注已经不再局限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其次删除了2004版中的2.7.12.1条至2.7.12.4的4条正式条款,而将2004版中很多不需强制执行的研究中条款变成了正式条款,同时还增加了全新的正式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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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20.
《北方牧业》2021,(13):1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细化和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范》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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