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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月闻子规,春耕不可迟。又到阳春时节,农民朋友们已经开始准备春耕备播事宜。农资是农作物茁壮成长并获得丰产的基础和保证,事关农民经济收益和居民餐桌安全。因此,国家对于种子、农药、化肥的生产、销售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对于违法经营农资造成农民损失的,依据情节不同分别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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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收成。假劣农资一旦被使用,会给农民带来减产、减收乃至绝产、绝收等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农民应当如何购买农资.发生农资纠纷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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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八种情况可索赔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索赔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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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一:与农资销售方协商解决农户在遭遇到疑似药害、肥害的损失后,一般第一时间会找到销售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则既能节省处理时间,又能不伤和气,可谓最简单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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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旺夫 《广东农村实用技术》2007,(5):22-22
尽管近年来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假劣种子、化肥和农药仍屡禁不止。遭遇了假劣农资后,农民不仅损失了本钱,而且贻误了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如与经营者协商和懈未果,可以向消协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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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为了农村消费者”的主题活动,旨在着重抓好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许多农村消费者并不知道怎样向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投诉,或者投诉无证据,给消协维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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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销售假化肥坑农获刑责案例:果农闵某从刘某开办的农资销售店里购买复合肥料20袋。两个月后,闵某发现撒施复合肥的260棵桃树发芽异常,生长缓慢。不久,这批果树陆续枯死,评估损失6.7万元。经农业土肥检测中心检测,闵某购买的复合肥料含氯,为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桃树受损枯死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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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假劣农资大要案件。据统计,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假劣农资违法案件5万多件,其中案值5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106起。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6年农资消费投诉举报同比下降2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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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者一无场所、二无证照、三无正规经营渠道。在农资购销旺季频繁到偏僻农村地区活动,利用一些农村农资经营门店贪图便宜的心理、游说、推销假劣、过期农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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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皮包公司式”违法经营者一无场所、二无证照、三无正规经营渠道,在农资购销旺季频繁到偏僻农村活动,利用一些农村农资经营门店贪图便宜的心理,游说、推销假劣、过期农资。二、“乱打旗号式”违法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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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广大农民已经认识到农作物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大批优良品种得以普及,使农民增产又增收.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有些地方种子经营市场混乱,有些不法商贩,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很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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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05,(4):55-57
不少地区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充斥市场,让人真假难辨,守法企业疲于招架,蒙冤受损,广大农民深受其害。如果了解一些制造和销售假劣农资的伎俩,广大农民也许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目前,农资市场造假手法可谓千奇百怪,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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