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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颖章 《黑龙江农垦师专学报》1997,(2)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意义马颖章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并影响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债权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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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在我国未来制定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优先权制度,并且要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相并存。本文从优先权的涵义入手,继而阐述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最后分析了我国应当制定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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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有关代位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学者已有较为深刻而又详细论述。笔者不描浅陋,拟就有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目的和关于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两个需要重新认识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4.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1.客观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撤销权是专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附随债权的一项从权利,因此,没有债权就没有撤销权,债权的存 相似文献
5.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3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根据质物的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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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指债务人或第3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根据质物的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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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成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是针对比较特殊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及一些情况紧急的案件 ,而财产保全制度则适用比较广泛 ,只要是给付之诉 ,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且有当事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担保的均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这有一制度中须有申请人提供担保 ,这是为了避免一旦财产保全制度出现错误的话可以以担保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就为担保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找到了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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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丁翼虎 《信阳农业高专学报》2008,18(1):44-46
鉴于债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由财产流转的手段变为经济生活之目的,这种转变需要对债权进行绝对的保护。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第三人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已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丁翼虎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1):44-46
鉴于债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由财产流转的手段变为经济生活之目的,这种转变需要对债权进行绝对的保护。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第三人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已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为了实现债的目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法律赋予债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效力。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比较分析,以利于更好地理解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辛林 《厦门水产学院学报》2010,(4):299-303
建立以船舶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分别归纳总结了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船舶留置权的特点及对债权人保护的局限性,并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修法建议、司法解释建议和合同约定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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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琦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0,(2)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以独立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利、弊日益显露出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完善“有限责任”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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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1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甲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乙有权与抵押人甲协议以该台机器折价或者以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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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时延缓执行以及延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对加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如何认识和正确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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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所谈的财产诉讼保护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以及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