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假种子认定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用粮食冒充种子,一般常规农作物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对杂交种子,危害极大,后代严重分离,减产明 相似文献
2.
种子是国家重点控制的特殊商品,然而许多不法分子却把目光放在制售假种子上。面对各地频频出现的假种子坑农事件,人们不禁要问—— 相似文献
3.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用种农民、种子企业和育种者各方切身利益,是国家法律赋予农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文章就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假、劣种子的认定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作简要分析和总结,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从认识假劣农作物种子的概念、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指标、标签等方面介绍如何识别假劣种子,保证农民用种安全。 相似文献
5.
<正>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单方实施了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用种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立法法》确立的同位法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和农业部办公厅给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中"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的规定,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相似文献
6.
7.
今后,农民受到假劣种子坑害的,不仅可以找种子经销商赔种子钱以及损失费用,而且可以就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开支索赔.湖南省人民政府不久前正式发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9.
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品种权人利益,促进中国种业发展确保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是种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及核心工作。本文作者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仅以此文介绍辽宁省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方面的工作经验。 相似文献
10.
为强化种子市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生产、品种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农业部于8月下旬起组织开展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工调运环节检查。在种子加工环节,抽取种子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在种子调运季节,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去向和数量。 相似文献
11.
13.
当前,正是种子销售旺季和农民大量购买种子的时节。种子作为有生命的可再生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农民一年的收成。种子是技术含量很高的商品,用肉眼、凭表象很难识别种子质量的优劣,只能是在购买时加以防范,多加注意。那么农民在购买种子的时候如何防范假劣种子呢? 相似文献
14.
15.
农民遭受假劣种子,带来的伤害,应懂得依法维权,尽快索赔损失。八种情况可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种子市场上出现了形式多样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执法部门每年通过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检验等手段,不断地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但违法行为仍是屡禁不止,而且不断“推陈出新”。为此,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杜绝假冒伪劣种子,成了当前种子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7.
18.
<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考核的目的就是使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其主要职责权限即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因此,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必须准确真实,如出具虚假检验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 相似文献
19.
20.
正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八种情况可索赔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索赔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