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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分配土地的李某及其儿子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李某于2001年10月10日嫁给西坂村村民洪某,户籍随即迁移至西坂村1组,第2年生下儿子,母子2人属于西坂村在1997年进行第2轮土地承包之后因结婚或出生而新增加的人口.2003年8月20日,西坂村1组被征用土地24.2公顷.西坂村1组、西坂村委会以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土地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征用土地按照1997年的人口分配,且土地补偿款100%发放给个人;在1997年至今没有分配土地的人口,为新增人口,每人补偿14142元;对1997年第2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人口(包括在1997年第2轮土地承包之后已死亡的人口以及外嫁他处的人口)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分配27737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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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郑某原是甲村村民,与该村有土地承包关系,后出嫁到乙村,但户口并没有外迁。2004年,甲村土地陆续被政府征收,并发放了征地补偿款。郑某向甲村要求分得征地补偿款,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村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女性出嫁后,已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此不再享有取得本村征地、拆迁等补偿款的权利。郑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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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3):41-41
读者许惠贤问:我从出生一直生活在某村,出嫁后户口仍在该村没有迁出,而且按照联产承包的形式承包了村里的责任田。但是2006年9月我村分配征地款时却规定,凡是外嫁女及其子女无权分配补偿款。作为该村的村民,我应当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外嫁女就不能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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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在校大学生,上大学时我的户口转到学校所在地,现在我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村里以我的户口迁出为由,拒绝支付我土地征用补偿款。请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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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许多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工业用地和城建用地,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同时,失地农民的就业及土地征用补偿的分配等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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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问:我丈夫婚前在县城有一套个人房屋,我与他结婚六年来一直在该房居住。半年前,政府因征地拆迁之需而支付了大笔补偿费用。如今,丈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我离婚,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补偿费用,丈夫却一口拒绝,理由是房屋是他个人的,所产生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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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到男方后,在男方所在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她们在原居住地是否享有承包土地的问题,带有共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来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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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湖南农业》2017,(5)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外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按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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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1998年,老张与村委会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全家4口人承包村里3335平方米耕地,承包期为30年,主要种植水稻和烤烟。为方便生产,老张在承包地上打了一口抗旱井,建了一座50平方米的砖混烤烟房。2005年12月,老张将承包地全部转包给同村的老刘,老刘也一直在该地块种植水稻和烤烟。2010年5月,当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老刘耕种的土地全部在被征收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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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征用已成为当今社会的1个普遍现象。征地补偿机制是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在对现有征地补偿机制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其不足,并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改革建议,着重讨论了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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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第二产业的掘起和高速公路、铁路网络的兴建,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成为新的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如何分配,成了农村矛盾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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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户口原在农村,后因考入大学,户口随之迁往而成为非农业人口。大学毕业后,我将户口迁回了原籍。虽性质仍为非农业人口,但我三年来一直靠从事农业生产为生,并履行了水利兴修、道路开通与维护等集体义务。半年前,因市政建设之需,村民小组的部分田地被征收,村民小组由此获得征地补偿款200余万元。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许多村民认为我的户籍虽在组内,但户口性质属于非农业人口,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将我排除在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请问:我究竟能否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