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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金华市金信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又一次拍卖扣押物品,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拍卖台上的“物品”是1000多头活猪。业内人士称,这是浙江省迄今规模最大的一次活体拍卖,在全国也属罕见。 据了解,这次拍卖的生猪原属义乌登峰养殖公司所有。去年10月,“登峰”业主丁兆铎因借贷纠纷分别被金华县塘雅镇对山头村的陈根元夫妇和义乌吴店镇沈宅村的沈锦忠告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12月法院依法判令丁兆铎归还原告借款。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下达后,丁兆铎仅归还了沈锦忠部分借款,离实际借款差距仍很大。为此,市中级法院决定将“登峰”的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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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偿还2003年6月时的借款13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季某提出反诉,称自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间,他为孙某运送饲料,孙某一直未结算运费,要求孙某给付运费3215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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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还是《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都与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一样 ,在罚则中 ,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规定了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几种处罚种类和一定的幅度 ,如《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 ,没收其药物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还是不罚款 ,罚1万还是5万均符合法律规定 ,均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这就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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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 2 0 0 3年第 4期刊登那坡县冉权龙的“无证贩运肉猪逃避检疫案的处理”一文 ,阅后深感多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现指出供参考。1 文中对王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3 0 0元的罚款和对剩余的 1 1头待宰肉猪进行补检 ,加倍收取检疫费。此处没有说明罚款3 0 0元的具体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中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依法补检” ,没有罚款的规定。第五十条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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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公路运输开展超限整治工作,因而蜂农随车押运被全国各地交警人货混装罚款的现象频频发生。尤其2007年3月18日,辽宁蜂农从四川运蜂到河南途经陕南安康市,被交警罚款200元,第二天途经旬阳县又被交警罚款1800元。旬阳县距安康市100多公里并属该市管辖。一天之内蜂车遭人货混装两次罚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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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技术》2008,(19):38-38
案情:
原告某多种经营公司自1993年起多次向从事兽药经营的个体户张某供应兽药,张某分别向某多种经营公司出具欠条,并支付了部分款项,至2003年4月,张某尚欠多种经营公司兽药款115572.7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某多种经营公司遂于2003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兽药款115572.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某辩称,购买原告兽药属实,但是买卖行为以及出具欠条均发生在2000年以前,自2000年起,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故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法官查明被告张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多种经营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张某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并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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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到池河集镇某一兽药经营门点,经调查了解:该店主名叫陈邦朝(男、55岁、汉族),自1997年底就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领取过《兽药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经营兽药要办证,怎么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现场跟他讲解《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考虑到他是初犯,对他的违法行为未作追究,只是当场口头提出三条要求: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许可证》;2、店里的兽药应停止销售,转让他人或退回到进的地方;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三个字样必须涂掉。事隔一月即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门点检查时,发现店里的兽药仍摆放在药架上,门外‘兽药店”三个字样也未涂掉,随即执法人员就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10月20日,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给当事人陈邦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3第037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业;2没收兽药;3罚款1000元。《决定书》直接送给本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申请复议或上诉法院),当日将封存准备没收的兽药予以没收,并出具《没收兽药凭证》(定兽药没字[1999]第037号)。又隔半月,当事人一纸行政诉状将定远县农牧局法人代表曹国友告上法庭,执法人员受局长曹国友委托,并请律师向县法院递交行政答辩状并举证。后经法官对有关举证材料的审查,查实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法院理应判决执法人员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该案没有开庭审理,只是受理该案的法官一人采用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法官在调解中建议:1、原告撤诉;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元改罚款500元;3、没收的兽药退还给当事人。执法人员觉得此案违法事实清楚,没收的兽药没有退还,其它方面处罚按法官调解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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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六章对违反本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动物防疫的法制化管理。处罚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只有全面理解法律条文,才能正确的行政。下面就《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中“并处罚款”的规定谈谈几点认识。
1、本法规定“并处罚款”的条款。“并”在汉语中表示“平列”和“进一层”。依此意思可将本法有“并处罚款”的条款分为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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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03年底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正案要求,凡是在畜禽及其产品灌水、注水、灌泥沙及添加其他物质的,畜禽及产品要没收,并按畜禽数量进行罚款:每头罚1000元,禽每只罚100元,对购销屠宰“瘦肉精”畜禽最高可罚经营额的20倍。深圳市人大本次修改采纳了各方意见,将检疫检验贯穿于畜禽管理的全过程,修正案还新设了畜禽产品运入备案制度,根据原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只能对屠宰中的畜禽进行检疫,而对畜禽产品的监管仍是空白。设立备案制度,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畜禽产品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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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湖分局因湘潭市雨湖区昌盛饲料经营部销售的麦麸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属销售的产品标识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昌盛店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昌盛饲料经营部认为对饲料业的行政处罚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饲料管理部门,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作出了“撤消湘潭市工商局雨湖分局2006年3月20日作出的潭雨工商案字(2006)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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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阳县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发人深思的兽医卫生行政诉讼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沐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却因为程序不当而败诉公堂,让非法经营者钻了法律的“空子”。1996年4月3日,沐阳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监督员发现一经营者出售的两扇猪肉无任何检疫标志,便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并扣压猪肉的决定(口头处罚决定),经营者不服,到法院起诉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违法执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沐阳县法院审理认为,监督检验所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其行政处罚无效,赔偿当事人损失512n。究其败诉的原因,就在于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