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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这不仅反映出部分养殖户法规意识和防疫意识的淡泊,也暴露出病死猪处理监管上的漏洞.
国家对病死猪的处理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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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事关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是制定动物防疫和疫病防治政策的先决条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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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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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饲料世界》2007,(12):94-94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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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国家推行动物检疫申报检疫制度,这是深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也是进一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加强产地检疫的客观需要,对于方便群众、提高动物检疫行政管理效率和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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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生猪宰后检疫的综合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猪定点屠宰在我国施行已有五年之久,对遏制生猪私屠滥宰,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广大消费者食肉安全有着重大意义。由于屠宰检疫在全国,大多已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经营行为与行政行为相分离,避免了经营利益与检疫执法的冲突。如何搞好生猪屠宰检疫中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产品的综合判定,成为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检疫人员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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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是指在动物防疫监督中把发现的传染源置于不能把疫病传染给健康动物的环境之中,切断传播途径,达到控制、扑灭疫情目的的一种疫病防治措施。它既是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手段,又是法定的强制防疫措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它与封锁、消毒、扑杀、销毁、紧急接种等综合防治措施相配合,在动物防疫中被经常采用。1隔离适用的对象染疫动物(包括患寄生虫病动物);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动物;疫区内易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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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是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凭证,是动物防疫机构对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有效证明,是法定的检疫合格的证明标志.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才能允许经营,办理运输,以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造成疫病的传播,危害养殖业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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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14期)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①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②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③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该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即:①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②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③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