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萍  王爱民 《中国种业》2004,(12):27-27
1 必须实行经营许可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的规定,经核发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无书面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市场准入权,不得参与种子经营活动.进入种子经营环节的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二是接受委托方委托的受托经营者;其三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置的分支机构.  相似文献   

2.
高启欣 《种子科技》2005,23(1):1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县级种子公司一统天下的供种格局被打破,使代销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种子成为合法行为.  相似文献   

3.
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虽小,关系重大.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应许可证才能够解除这种禁止和限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又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均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有关法规又规定以上 3种形式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面就办理备案的有关可操作性具体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李绍亮  李少弟 《种子科技》2005,23(4):197-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广大基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种子经营门店,把接受委托代销作为经营种子的主要方式.这些遍布辖区城乡大大小小的种子经营者,在繁荣种子市场、方便农民群众、加快推广新优品种、促进农业增产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根据种子法规的规定和发展的现实看,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象和问题.笔者总结近年来种子管理的实践,就规范委托代销种子操作性的具体事宜与同行们探讨.  相似文献   

5.
查春宏 《种子科技》2004,22(1):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为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种子,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提高了,无论是杂交种还是常规种,育繁销一体化企业还是从事进出口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除了经营所需的检验、加工、贮藏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外,企业还需要具备100万~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这样就将经营许可的关口放小了,但在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和扶持种子经营,搞活种子市场,方便农民购种,同时还规定了四种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行为.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就是其中之一,并在市场上占很大份额.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种子委托代销市场还需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6.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先证后照的许可方式,又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四种例外情况。必须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7.
查春宏  马玉林 《种子科技》2004,22(4):206-207
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假冒伪劣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许多种子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甚至一些管理者对假冒伪劣种子概念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产品质量法>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只有正确理解才能在使用、生产经营和执法中正确行使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相似文献   

8.
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正式实施,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法规,对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种子法>的实施,极大保护了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有的不法之徒趁新旧法规交替之际,制假售假,坑害农民,严重影响了种子市场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9.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的组织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0.
朱新明 《种子科技》2003,21(1):2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一年来,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以法治种,推动种子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种子法》的某些条款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和对种子质量问题难以追究的问题。酒泉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有效地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管理非常重要。下面就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谈谈我们的对策与作法。1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几种情况《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  相似文献   

11.
种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种子市场的逐步放开,种子经营主体增多,有关部门针对种子经营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种子市场,保证种子质量和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经营者点多、品种杂和规格不一,加之有时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的种子供应偏紧,个别地方种子市场出现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质量纠纷屡见不鲜.现就<种子法>中有关种子质量的规定和种子质量纠纷的处理、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种子使用者购种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应如何处理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质量纠纷发生,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12.
李玉霞 《种子科技》2004,22(4):208-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以来,农业部又相继发布了5个配套管理办法,这对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中国种业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都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但在种子执法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主要探讨一下四种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行为在管理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新形势下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所有者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4.
读者信箱     
《中国种业》2003,(2):50-50
最近,读者来信询问以下几个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农业部有关管理机构,答复如下:问: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是否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向管理部门交纳样品费、管理费、化验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犤2001犦20号)的要求,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  相似文献   

15.
全圣 《种子科技》2004,22(3):148-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种子经营渠道的放开,使得许多原本不能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到种子行业,接受别人委托代销种子.但是,由于种子代销者素质参差不齐,对<种子法>的认识存在偏差.面对变幻莫测的种子市场,如何经营才能使自己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不违反法律,是所有种子经营者关心的问题.为搞好种子代销,种子代销者在认真学好有关种子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杨日 《种子科技》2002,20(4):213-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 ,以下四种情况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经营种子 :第一种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第二种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第三种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第四种 ,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上四种经营行为 ,《种子法》除对第一种指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和第四种应当备案外 ,对其它两种没有任何…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必须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检查档案,可以掌握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内容,从而了解经营者的综合经营状况;同时可以对来源不清、数量不符、质量不好、去向不明的种子进行严肃查处.可见,严把种子经营档案这一关是规范种子市场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8.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种子经营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法>对种子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9.
蒋步银  卞卫东  赵斌 《种子》2004,23(9):9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定了种子生产的行政许可,种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等项目,对种子生产面积未作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在提交材料中未要求申报制种面积,第九条第一款也未要求生产许可证注明制种面积,第二款作出了生产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规定.这样,大部分省的种子管理条例同样未对制种面积作出申报要求,并都作出了有效期三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种子的产出放松了要求,给种子质量带来了不可控因素.本文就其表现及对策提出自已的看法,以期在种子界能引起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思考.  相似文献   

20.
胡燕 《种子科技》2008,26(2):2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使种子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当前种子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包装标签不合规定、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在《种子法》规定的四种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中表现尤为突出。随着种子市场的开放,不办证经营者队伍发展很快,城区、乡镇、村级种子代销点随处可见。这些个体经营者在资质上没有任何条件规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文化、道德、专业技术)普遍较低,根本不具备经营种子的最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