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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6,(7):10-11
去年,省财政按照1000元的年供养标准,将10.2万“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了“五保”供养范围,以改善他们的生活,但对于很多散居的“五保”老人来说,能够实现集中供养,成为他们的迫切愿望。最近,来自省民政部门的消息说,今年,我省将建185所农村敬老院,增加床位5000张,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改扩建农村敬老院385所,新建60床/院的敬老院840所,以尽量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愿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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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1)
目的:探讨哪些因素影响我国农村五保老人对供养方式的选择意愿。方法:除搜集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人口学信息外,运用纽芬兰纪念大学幸福感量表、UCLA孤独量表、社会支持量表对江苏省内310名五保老人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结果:经过逐步回归分析,五保老人的性别、收入来源、身体状况、当地有无敬老院这些基本信息对他们供养方式意愿的影响显著(P 0.05);老人对生病没钱医治的担忧、对生活来源的担忧以及是否了解养老机构这几个因素的影响也显著(P 0.01)。在心理因素中,幸福感以及客观支持维度对五保老人供养意愿的影响显著(P 0.01),孤独感的影响同样显著(P 0.05)。结论:五保供养应尽量做到物质供养和精神供养两手都要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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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有哪些新的规定?怎样申请农村五保待遇?答: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该条例第6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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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永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6,(2):40-40
五保供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属于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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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百事通》2006,(13):6-8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重点修改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的规定,将原条例规定的从乡统筹、村提留中筹集,修改为主要由财政保障。新《条例》明确今后五保供养资金将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这一规定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众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实现了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为主的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据介绍,新《条侧》还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补充渠道:一是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二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为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新《条例》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改革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管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财产权利等。据悉,民政部已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尽快实现全国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并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教助三项制度的综台作用,逐步探索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就医看病难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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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共有16个乡镇,428个行政村,79.6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69万,耕地面积95万亩。全县有敬老院15所,五保对象3020名,集中供养1256名,集中供养率42%。2008年,兰考县民政局从构建和谐兰考、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工作,为五保对象安度晚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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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每逢九九重阳节,郾城区新店镇中心温暖小区(敬老院)总是分外热闹,镇里有名的腰鼓队、铜器队都要免费为五保老人演出;镇里各行政村也会带三五百元不等的现金或物品来敬老院慰问老人:区民政局及镇民政所的领导也会亲临重阳盛会,祝贺老人们的节日,而郾城区新店镇民政所所长尚耀永就是其中最为老人们着想的一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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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康平县二牛镇岔海村东组彭运武的来信:1997年我们村经村民大会通过,凡是独生子女户多分1亩地,以地代资形式发包给我们。并规定孩子14周岁村里收回。但2003年村里收回了多给独生子女户的1亩地,可是2005年12月新的土地证下发给我们,证上还有这1亩地。我曾经到县里农生局询问此事,他们答复是村里收回是合理的,村里收回地,计划生育办给独生子女户120元钱。我回村里问,这120元钱也不见了。村里还说,土地经营证上有这1亩地也得调出。编辑同志,你说我该怎么办?[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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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20,(5)
正3月19日,春光明媚,惠风和畅。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敬老院里,一簇簇油菜花开得金灿灿的,格外引人注目。老人们有的在晨练,有的在散步,五六位老人坐在一起聊天,其乐融融,悠然自得。古城镇敬老院负责人介绍道,敬老院去年10月份改造投用后,拥有宿舍、餐厅、娱乐活动室、医务室等,配套设施齐全,为一类敬老院,目前入住140多名集中特困供养人员、非特困独居老人托老托养对象,较好地保障了特殊贫困人员的入住需求。像古城镇敬老院这样改造投用的敬老院目前在禹州市有17所。这是禹州市强力推进兜底保障工作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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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2):41-41
读者李主任:我是北京密云某村村委会主任,最近几年,我村因地少人多,有部分新结婚及新出生的婴儿未能得到承包土地。他们反映,村里这几年去世了几位村民,村委会应当考虑将近年来已故村民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分配。请问,村委会能否重新分配去世村民的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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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县南山城镇读者来信询问:我们村部分村民,年前在村里的荒甸上开垦了300余亩耕地。第二轮承包中,村里要将这些地打乱重分,这样做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吗?答: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开垦的荒地,无论开垦前是否闲置,是否征得了村集体组织的同意,都不能改变其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因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时候都享有所有者的权利。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四荒”是有偿使用的。如果村民在开垦荒地时与村里签订了正式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在村里要在第二轮承包中将这300亩土地打乱重分,则违背了法律和中央政策规定。按中办[1997]16号文件要求,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并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保护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原合同期满后,其承包期可以延长50年。如果在开垦这块荒地前没有与村里签订合同,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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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高台子镇东高村西高屯村民刘贵荣来信反映,该屯有耕地2377亩。1997年3月村里抽回每口人承包地0.5亩,共抽回327亩做棚菜地,当年扣棚占地65亩。还有262亩始终未扣棚,另有机动地119亩,共计381亩。村上由1997-2016年发包20年。2003年原种棚菜的65亩地不再扣棚,村上又由2003-2012年发包10年。村民对此反应强烈。来信询问:村里的机动地到底该留多少,如何发包和使用机动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