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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属于转许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都是对品种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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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子),或者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种子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种子的,应当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如果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极易产生纠纷。作者利用一个实际案例,谈谈品种权实施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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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保护对象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种业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发生着渐趋增多的各种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益的现象和具体问题。这些现象和具体问题,反映出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涉及到有关品种权法律制度的许多根本性、基础性、关键性的具体内容。分析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品种权制度和消除中国种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并且随着品种权制度的完善,给解决前述具体问题提供制度和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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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和侵权为切入点,介绍品种权保护范围、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总结并分析品种权侵权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侵权的方式、合理实施的情况以及维权的救济方式,概述品种权实施和维权的难点和问题,提出强化行政执法、提高司法保护以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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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提高市场效益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是国家依法授予品种权人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利。使品种权人通过品种转让或许可实施,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使育种单位和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相应的保护,进而更加有效地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为了积极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和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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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4月23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力保证.但从全国科研机构实施品种权的情况来看,有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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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消除了品种权人的灰色断带,使品种权人的利益有了保护.近两年,中种集团承德长城种子有限公司在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了大胆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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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有关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现行中国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农业部有关品种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讨论了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后指出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才是切实推动品种权行政保护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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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政策的视角,结合我国种业发展的现状,探讨影响我国品种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原因。认为品种权制度政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建立起一个以品种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并做好相关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投资政策、外贸政策以及文化政策与品种权法律制度实施的有效衔接,共同推动品种权创新以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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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市场化是品种权实施的重要载体与媒介.对促进植物品种权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意义重大。本文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回归模型.研究植物品种权市场化满意度的关键影响因素,为促进品种权交易实施提供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植物品种权市场化主体因素、交易方式因素、媒介因素、交易运行因素及绩效因素对植物品种权市场化满意度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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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分析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的同时,针对目前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从普及品种权知识、鼓励品种权申请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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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农作物品种权价值评估和授权交易的重要性,提出了品种权估值及转让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三点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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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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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客体是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司法实践的指南。确定的品种权保护客体有利于理解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平衡育种者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品种本身即为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是通过对品种性状特征的描述定义的植物群组,所以品种权的保护客体也并非是具体的植物个体,而是在新品种这一植物群组中所普遍存在且可归因于育种者的品种性状特征。惟其如此,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至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收获材料的制成品以及新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才具有正当性。品种的界定与鉴定属于技术问题,新品种的保护则是法律问题。确定的保护客体是实现品种权保护的前提,也是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品种权保护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