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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A部分种植用的鳞茎和球茎:准许入境的一般条件第37项种植用的一切鳞茎和球茎入境条件 (1)这些植物必须随带植物检疫证书,并且必要时应按本条例第7、第8和第10条的规定随带一份或几份转运的植物检疫证书。 (2)这些植物不得带有本条例附件1所列之病虫害。 (3)凡由“成员国”直接发到大不列颠的,并且这些植物产自欧州以外的地方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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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第1条本纲要目的在于适应近年来日本进口植物量增加及其品种日趋繁多,对妨碍促进日本农业生产安全及发展的特定重要病虫害实施更为确切而统一的检疫。[定义]第2条本纲要中所称“特定重要病虫害”。指参考下款之“植物检疫对象病虫害研究会”意见而定于附表1中的特须严防入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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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2月1日起实行)简称第1条本条例称为《植物检疫条例》名词解释第2条本条例中“法”指《植物检疫法》。“批准的”,用于杀虫杀菌药剂时,指由处长批准的。“处长”指农业部植物检疫处处长。“熏蒸”指感染病虫害或可能感染病虫害的植物或其他物品用药剂以一定的剂量,在一定的温度,处理一定的时间以保证其不再是感染病虫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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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英国在1971年颁发了一个进口植物检疫条例,已经笔者将其全文译载于本刊1979年第2期中,现在该文件已为1980年颁发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所取代了。1980年这个《条例》比1971年的内容增加了几倍,笔者读后觉得有参考价值,也有些感想,具体的也无需在此多赘了,只要将1980年的这个《条例》翻译过来,请读者将1979年的第2期本刊找出来对比着看一看,相信您也会觉得有参考价值,也会有感想的。 1980的这个《条例》正文有二十条,内容与上次差不多,就不再译了。具体的东西都在附件中。共五个附件,附件一是《禁止传入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将在本刊今后译载各国检疫对象名单时刊登出来,附件二是《各种植物和植物产品准许入境的条件》,这个附件最大,包括一系列明细表。第三、第四、第五三个附件是《植物检疫证书》。现在先将附件二全文译载,其中共分75项,这一期先刊登36项,其余的将在下一期续登。标题上“英国”二字是译者加的,为的是要符合我们的习惯叫法,实际上这个条例专用于大不列颠。条例中所称“成员国”指的是欧州共同体的成员,但不包括联合王国(英国)自己和曼恩岛及海峡群岛。“第三国”指的是除了“成员国”,联合王国、曼恩岛及海峡群岛以外的国家。由于本刊外文排印能力较弱,又无斜体字,不得不采用下列办法以尽量减少外文:(1)植物的拉丁名称,凡在科学出版社的《英汉拉植物名称》中有中文译名的,一律用中文名称,不加注拉丁字;(2)病菌名和虫名有中文译名的只在第一次出现时注上拉丁名,并且只注属名和种名,不注定名人名字,(3)病毒名均由英文名译为中文。英文原件是用表格方式排印的,其格式请参见本刊1983年第1期笔者写的《关于各国的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一文中所列的。那样排版浪费版面甚大,为了节约本刊的版面,改用以下形式排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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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第1条本法令可以简称为《植物检疫法》名词解释第2条本法中“感染有”指被病虫害污染或由于其保护不周致有理由认为其被病虫害污染。“检疫员”指依照第5节规定任命为检疫员的人。“部长”指农业部部长。“病虫害”指任何昆虫、植物或动物有机体,病毒、细菌、疾病或致病原,能使或可能使植物、植物的任何部分、植物产品或副产品受损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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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80)农业(保)20号“关于印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函”精神,我站于1981年开始对全省进口种苗实行检疫审批管理。1983年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的规定,开始了进口种苗隔离试种监督工作。这些工作的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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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6月16日通过“修改的植物保护法第三法”并最后进行了修订)第1条(1)此法的目的是:1.防治有害生物和病害,保护植物(植物保护)。2.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植物产品(贮藏保护)。3.确定非营养性的物质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影响。4.在使用植物处理剂或采用植物保护和贮藏保护的其他措施时尤其要防止对人和动物健康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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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纲 (公共评议会) 第一条农林大目根据植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植保法”)第七条第四款(包括比照施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七款,或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2)条第二款或第十六(3)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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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毁灭性昆虫和有害生物法》(1914年)的授权,为代替前印度政府教育,卫生及土地部于1936年7月20日发布的第320-35-A 号法令的通知,中央政府发布以下法令禁止或限制进口植物、水果和种子。第一章序言第1条简称和实施(1)本法令可以简称为《植物、水果和种子检疫法令》(1984)。(2)本法令自官方公报出版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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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根据这个规定,到1988年上半年为止,我国大陆上(除西藏外)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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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已将自然源农药列入低风险农药名单,这些农药将不再要求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总共有44种物质。其中包括脂肪酸类,植物提取物和矿物质类,这些品种已被临时列入到欧盟最大残留限量(MRL)条例〈EU Pesticide MRL Regulation〉(396/2005)附表IV中,该表中所列品种是依据欧盟农药品种再登记评审结果确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