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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军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9,(1):30-33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执法监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生猪屠宰一边连着畜禽养殖,一边连着食品消费,在食品消费产业链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所以说,把好屠宰这一道“关口”至关重要,能够有效地将检疫不合格产品封堵在市场和百姓餐桌之外,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畜禽屠宰监管体制改革及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畜牧部门自2015年2月从商务部门全面承接生猪屠宰监管职能,逐步建立起畜牧主管部门主导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执法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技术支撑的生猪屠宰监管体系。但是,在执法监管实践中,仍存在法律体系支撑不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个别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等问题,亟须研究制定相应措施。通过对开封市生猪屠宰企业进行调研,分析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监管机构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对生猪屠宰行业执法监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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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着重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建设,强化上市肉品检疫检验,加大屠宰监管执法力度,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情况2014年11月,平桂管理区根据上级精神,管理区编委对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进行机构改革,把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从商务部门划转水产畜牧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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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促进畜牧业蓬勃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两个法律是互相衔接,各司其责,既有配合,也有区别。两个法律之间有以下不同。1两个法律立法的层次不同《动物防疫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立法的,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讨论立法的。2两个法律执法的主体不同《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是全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全国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3两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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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从2014年由商务部门移交到农业部门已有4年时间,本文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4年来的屠宰监督管理实践进行了整理汇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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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云南省各县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对检疫执法主体、检疫与检验、收费等问题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将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相关规定,供决策部门、相关检疫机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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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7,(10)
<正>2014年以前,生猪饲养、屠宰、肉品流通和质量监管等分属农业、商务、工商、食品等多个部门监管,容易造成职能不清,监管不到位,带来食品安全隐患,2014年8月,宿州市将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工作由商务部门移交给农业部门,这次监管职能的调整,减少了监管环节,有助于完善监管。作者通过调研,介绍了宿州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的现状,剖析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意在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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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7,(2)
<正>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划转到农业部门,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吉州区结合位于中心城区,屠宰量大的现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机制,生猪定点屠宰及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就生猪定点屠宰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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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是生猪产品流向市场的最后一道关口,做好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法律法规,整理汇总了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生猪屠宰监管检查内容和处罚处理依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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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已由市服务业发展局划转市畜牧兽医局,为全面了解滨州市生猪定点屠宰产业发展现状,引导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深入生猪定点屠宰生产一线,通过现场参观、与屠宰户座谈等方式,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1滨州市生猪定点屠宰产业发展情况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并明确了由商务部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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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猪屠宰的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转移到农业部门,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相对滞后的原因,在职能移交后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缺失,本文通过对监管职能的执法主体、肉制品检验以及合格证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合适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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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6,(6)
正2016年,农业部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一手抓屠宰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一手抓屠宰行业监管,实现了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有力。屠宰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深化屠宰监管体制改革,年初推动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同步推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修订,深入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创新屠宰监管方式,印发《生猪屠宰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