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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6年,某乡崇山江村村委会申请对本村牛角湾山场进行残林改造,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对该山场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发放采伐许可证586立方米(其中松木142立方米,杉木44立方米,杂木400立方米)。同年8月,该村委会以招标卖青山方式将牛角湾山场承包给杨××等4人采伐,而杨××等人在该规划山场实际采伐木材597.51立方米(在5%允许范围内),其中松木247.91立方米,超过松木指标105.91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76.5立方米。 1999年7月,当地林业派出所以该村采伐松木材积与采伐证指标不符为由,对该村3名村干部以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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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农民段某与李甲是同村人。两年前与李甲已分家的儿子李乙欠段某428元钱的债务。2000年11月20日段某前往李甲家讨债,李乙不在家,段对李甲说:“你儿子李乙两年前欠我428元钱,希望李乙将钱还给我。”李甲答复段某,目前家里很困难,暂没得钱还。这时,段某向李甲提出:“你家责任山上是否有杉树,我去砍点树作为抵你儿子还款”。李甲因儿子欠债没有钱还,只好答应段某去砍树抵债。但李甲对段某提出要6元钱1株,且只能砍与428元钱相等数额的杉树,段同意。同年11月26日,段某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砍伐手续,就雇请两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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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基层员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说明存在不能明确区分其他参加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问题。这一问题表明我国法律与学理上存在着缺陷——重要作用内涵不清和除外情形规定模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应明确预防犯罪的目的和主客观相统一、责任主义原则。基于预防犯罪和责任主义原则的考虑,应以不处罚基层员工为一般情况,以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例外情况。例外情形的确定应考察基层员工的犯罪意志形成,如基层员工具有特殊职责或明显的主观积极意志,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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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偿还到期债务,将村集体所有的一条农防林带内的全部林木作价抵顶债务,村民委员会主任郭某代表村民委员会与债权人解某签订协议如下:因甲方(该村委员会)欠乙方(解某)款,今年5月份经研究用周地树171棵×35元=6000元顶欠款。采伐证及一切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协议签订之后,2002年10月初,解某雇人到该村村委会要求采伐树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郭某向解某索要采伐证,解说未办,并说有事也找不到村上。之后,解无证采伐上述协议中杨树247株,合立木材积52.46立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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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鹤城区森林公安分局的一名普通民警,在工作当中遇到这么一个案例:甲某于去年6月在我区某村购买一块A山山林,与该村签定合同,并在林业局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共200立方米,采伐方式是择伐,后来甲某发现A山上的树大小不值钱,于是找到该村村长与支书,要求换山,该村村长与支书在未经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将该村所有的B山山林换给甲某,后来甲某就在B山上采伐百余立方米,加上在A山采伐的百余立方米共计200多立方米,请问:甲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村长和支书呢? 湖南怀化 刘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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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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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 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简要案情:被告人刘某是某村党支 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两 委会的工作。2001年4月的一天,被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