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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笔者作为工作多年的官方兽医,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和资料,深刻认识到官方兽医制度是《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兽医制度之一,是我国与国际兽医管理体制接轨的一项举措。《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官方兽医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以及违反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官方兽医必须时刻牢记自己应履行的职责,明白自己不尽职应承担的后果,以较高的素质确保无愧于法律赋予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朱传玲  蒲大章 《农技服务》2014,(5):198-198,197
动物卫生产地检疫一直是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做,原称:动物检疫员。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取消了动物检疫员的称谓,改称官方兽医。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无权实施动物卫生产地检疫,签证和现场处罚。5年过去了,国家官方兽医政策一直在探索之中。靠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现场检疫,人员又不足,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之前由官方兽医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地检疫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动物疫病,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动物疫病控制,消灭在产地防止动物疫病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是做好产地检疫的基础,严把运输关是产地检疫的关键,输入地的检疫监管,屠宰前检疫监管是产地检疫正常开展的保障。官方兽  相似文献   

4.
王定周  蒲大章 《农技服务》2014,31(7):211-21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即官方兽医,是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和省兽医管理部门颁发《兽医官证》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国家对官方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没有明文的规定,各级各地都在探索探讨之中。  相似文献   

5.
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原《动物防疫法》)同时废止。为了帮助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运输的相关人员以及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学习掌握新《动物防疫法》,现就新《动物防疫法》的主要特点做一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6.
为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手和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我国将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7.
自从2006年自治区畜牧厅下发《关于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相关规定》以来,博州两县一市在2007年完成了畜牧局的兽医体制改革,施行了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改革.在各县市畜牧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两个完全不同职能的队伍.一方面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即官方兽医),主要负责动物防疫,执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成立了县(市)乡(镇)级畜牧兽医站(执业兽医),主要负责牲畜品种改良,免疫抗体检测,技术培训,动物疫病控制工作.在各县(市)乡(镇)吸收一批具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的大专(本科)学生,作为乡镇场的村级防疫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主要负责辖区(村队)的动物防疫工作,村级防疫员的工资由乡镇政府负责发放,具体防疫工作由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负责部署,对兽医诊疗实施了设立门槛制度(即持证上岗).于2010年11月组织兽医专业及技术人员参加了《国家兽医师资格》考试,使兽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村级防疫员队伍便成了此次改革之后的新生力量.  相似文献   

8.
2004年7月份以来.国务院、农业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整合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农业部文件精神.河北省唐山市也出台配套政策,在唐山市及各县区得到积极落实。迁安市早在2002年7月份,就已经实行执法检疫工作与畜禽诊疗、经营工作相分离.把检疫队伍单列,人财物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前机构改革将会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带极大的推动作用.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9.
官方兽医即兽医官,兽医官一词最早来源于发达的西方国家,普遍列入公务员管理范畴。我国官方兽医称谓最早出现在国务院文件里,国发[200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里.在我国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没有现成的经验,笔者对派驻乡镇的官方兽医管理进行了探索,仅供同仁和管理者参考。  相似文献   

10.
李美林  蒲大章 《农技服务》2014,31(7):212-212
官方兽医即兽医官,兽医官一词最早来源于发达的西方国家。我国官方兽医称谓最早出现在国务院文件里,国发[2005]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里。在我国对基层官方兽医行政执法规范没有现成的经验,笔者对县派驻基层的官方兽医行政执法规范进行了浅析,仅供管理层参考。  相似文献   

11.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自2005年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步成立,有关法律法规相继  相似文献   

12.
一、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概念屠宰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指以兽医学、公共卫生学和食品营养学等理论为基础,对肉品品质固有的形态、生理和食品营养性状的检验。二、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区别《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相似文献   

13.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7月13日在全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透露,为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我国将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以此为标志,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官方兽医制度,是指由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官方兽医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其行为需保证独立、公正并具有权威性。作为改革的第一步,国家已明确在农业部设立国家首席兽医师,在国际活动中称国家首席兽医官…  相似文献   

14.
<正>北京市延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康庄官方兽医室如期完工,2个月的工期内,顺利完成了基础建设、室内设计、装修、设备采购和公示内容上墙等工作。作为北京市首个建成的官方兽医室,其主要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签约兽医的业务指导、培训和  相似文献   

15.
基于我国兽医体制的变革,尤其是执业兽医和官方兽医的考试认证制度的实施,高校需要对传统的动物医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东北农大经过探索,将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社会对兽医人才的实际需求及兽医认证制度密切结合,使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体现出职业性和执法性的特点,同时调整和完善了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并引入特色教学方法,开发装备多套现代化辅助教学手段,显著提高了教学效果.  相似文献   

16.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农业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动物防疫法治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相似文献   

17.
官方兽医是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是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力量,如果官方兽医队伍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检疫检验工作,甚至促使疫病传播,危害人体健康.本文从官方兽医队伍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解决措施,以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为动物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畜牧业呈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态势 ,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贸易竞争力明显增强。值此《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 ,总结动物防疫工作在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 ,再创动物防疫工作新局面意义重大。1 .防检监合一———动物防疫走上法制轨道1 985年 2月 ,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开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需要 ,农业部依据条例规定 ,先后制定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  相似文献   

19.
霍怡 《农家致富》2005,(22):4-5
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相似文献   

20.
《农家顾问》2013,(11):7-7
农业部2013年9月底发布《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同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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