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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物权法》颁布之前社会上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产生了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呼声,《物权法》对此作了相对保守但又留有余地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行法律制度及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不宜放开的原因,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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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与探索——基于宁波市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基于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调研,分析宁波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存在问题,剖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因素,探讨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结果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样化,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农村住房、实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等做法对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户多宅"、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和非法流转交易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客观需求,法律对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监管缺位以及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据此,提出了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宅基地交易市场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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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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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阐述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出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措施:明确产权界定,确定流转基础;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完善宅基地价格机制;完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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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特征及其局限性的剖析,进而阐明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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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无法可依、流转混乱的状况,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必须规范流转的方式、对象、原则、条件、程序、收益分配、产权关系等内容,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使之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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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辨析与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需求不符。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耕地保护并不矛盾,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生存保障功能也应被社会保障体系所替代。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立法改革要有步骤地进行,改革初期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先允许有限制的流转,等待配套制度建设成熟后再推行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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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公平与效率,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安全等角度出发,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性。认为在产权明确、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加大对经济发达区域的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分区域、有差别地推进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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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探索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提出通过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宅基地流转的价格体系和收益分配体制等措施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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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农村宅基地房屋是我国农民生活最基本的场所。随着经济社高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和供给矛盾进一步加强。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象比较严重,流转范围广、流转数量大和流转形式多样和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做到既保护农民权益又做好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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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折射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前我国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时期曾有其现实的必要性。然而随着城乡综合改革深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继续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将产生一系列无法调和的冲突和矛盾,集体土地流转制度需要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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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长期以来影响着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无法实现农村房屋价值的最大化.一户多宅与一宅多户的矛盾以及农村对宅基地管理不严的现实,致使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农村宅基地转让直接作出允许或禁止的规定,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1]的原则,在转让住宅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让.村民自治管理,在农村房屋转让时实现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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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许多农户所说,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在宅基地流转方面会便捷许多。但是,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商品房有所不同,在流转上会有诸多限制。所以,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1.非村集体成员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基本上只存在"转让"这一种形式。宅基地的流转会使原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为了避免宅基地的使用权落到非村集体成员的手中,进而损害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权益,所以就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流转对象只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