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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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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畜牧兽医》2003,(4):3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7号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进一步推动兽药GMP实施进程,我部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告。本公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二○○三年四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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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进一步推动兽药GMP实施进程,我部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告。本公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二○○三年四月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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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进一步推动兽药GMP实施进程,农业部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于2003年4月1日以农业部第267号公告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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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 ,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 ;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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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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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禽》2003,25(13):46-48
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进一步推动兽药GMP实施进程,农业部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于2003年4月1日以农业部第267号公告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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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2010,(9):70-72
<正>(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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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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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第496号公告,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并就下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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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广角》2005,(10):4-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 M 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 M 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 M P管理工作和国际兽药贸易中G M P互认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 M P培训、技术指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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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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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与畜牧》2005,(3):6-6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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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畜牧兽医》2002,(8):3-4,6
第六十五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管理制度、记录。 第六十七条 各类制度及记录内容应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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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饲料》2003,(4):36-37
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验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和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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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4,(7):24-24
<正>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 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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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0):41-42
一总则1本附录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预混剂、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2兽药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3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宝(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手部应及时消毒。(4)传输设备不应在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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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4):42-42
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GMP规范》),并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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