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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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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平臣 《种子》2015,(2):121-124
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不相同,这一原则不能自动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领域。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现阶段缺乏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但该领域引入"权利用尽"原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品种权和专利权近似,将专利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品种侵权纠纷中的案例经常出现,严重地损害了品种权人的权益。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文章就权利用尽原则在品种权保护中的适用,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3.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判赔低额案件较多且地区差异较大、不同涉案品种判赔额差别明显、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畸高、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等问题。面对种业振兴的新要求,应通过进一步健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探索建立品种化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引入比例原则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4.
植物新品种权和发明专利权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植物新品种是不能专利的产品,不能受专利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流观点错误地认为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最近似,常将专利权保护的有关制度适用于品种维权.此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的本质属性.文章就植物新品种权与发明专利权的不同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拟以“Zespri Group Limited v Gao & Ors”案判决书为研究视角,认为在侵权和损失认定方面,法官通过法律原则、国内外判例与学理学说的运用并通过解释立法目的,创造性地运用国内法律,影响其国外利益格局。该案将成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向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渗透的标志性事件。为维护我国自身利益,建议进一步搞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身建设,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6.
以"Zespri Group Limited v Gao Ors"案判决书为研究视角,认为在侵权和损失认定方面,法官通过法律原则、国内外判例与学理学说的运用并通过解释立法目的,创造性地运用国内法律,影响其国外利益格局。该案将成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向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渗透的标志性事件。为维护我国自身利益,建议进一步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自身建设,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7.
缪宗崇 《中国农学通报》2022,38(26):100-104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种子领域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育种权人利益和推动种子市场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种子市场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育种权人维权困难等问题越发突出,如何在中国制度体系下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为有效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的关键。通过分析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美国及日本同一制度的有关规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以推动农业大国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8.
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对我国种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日益重要,但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立法的不完善.其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对育种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已经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混乱,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法院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的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等关键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1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历史进程 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1833年9月3日罗马教皇发布在产品和技术方面给以所有权的宣言,这项宣言被世界上普遍认为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起源。  相似文献   

10.
郭杰 《种子》2022,(6):142-148
虽然植物新品种有关立法中未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但基于该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早已普遍应用、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该制度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抗辩制度、民法允许类推适用等,合法来源抗辩在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适用具有正当性。构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应从已有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实践观点、域外立法等三方面吸取有益经验,要件应包括主观上不知道和客观上能举证证明有合法来源,能否成立应依据是否能证明有证据证明实际购买、提供繁殖材料者是否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价是否过低综合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不用赔偿,但仍要支付维权必要费用;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在情节严重情况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为销售者提供繁殖材料者建议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应在提供繁殖材料前履行告知应获得授权才可销售的义务,但不对是否实际获得授权履行审核义务。  相似文献   

11.
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君 《种子科技》2002,20(3):155-15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12.
《种子》2020,(4)
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种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促进种业育种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正式建立,从制度实践看,它对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包括申请授权,还有制度救济,植物新品种复审制度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内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条例》第三十二规定:"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  相似文献   

13.
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阶段对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阐释对作物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杨红朝 《种子》2019,(5):147-1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为激励育种创新和对育种创新成果提供专门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立法层级不高、保护水平偏低、原始育种创新激励不足、品种权保护范围狭窄,育种剽窃、模仿性育种和育种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应坚持激励育种创新、农业绿色发展和单行法的思想理念。在育种者权利控制范围的扩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农民留种权利的规范、品种权授予条件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立法部门应在提升立法层次,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回应植物育种技术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技术上,准确使用基本术语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 305 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书的研究,分析同类案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研究发现同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胜诉案件赔偿金额普遍较低、法定赔偿个案适用差异显著、非金钱赔偿责任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惩罚性赔偿适用极少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权利人无力承担举证责任、法定赔偿缺乏明确计算标准、非金钱赔偿类型缺乏支持性规则、惩罚性赔偿规定过于宽泛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完善证据规则、建立法定赔偿领域的分级机制、通过更为详细的规则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规范非金钱赔偿类型等方面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6.
王素 《分子植物育种》2023,(14):4674-4678
本研究对植物专利保护问题进行了探析,旨在优化相关政策以促进转基因植物的合法保护。研究结果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首先,应优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转基因植物保护融入其中,并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地位,以确保转基因植物得到适当保护。其次,为了实现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并存,建议在过渡期发展中明确将转基因植物纳入专利保护范畴,并将专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结合,减少权利者费用支出。最后,为建立完善的专利保护方式,需要推行“单轨制”专利保护方式,并对转基因植物研发投资者的权利进行约束,以保障遗传资源提供方的权益。本研究提供的植物专利保护政策优化的建议,旨在为中国转基因植物的合法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然而,未来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以应对不断发展的需求和挑战。  相似文献   

17.
江本伟 《中国种业》2020,(10):25-28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8.
植物新品种侵权形态多样,实践中可能与多种违法行为相互交织,存在多种法律责任竞合和法律责任聚合的情形,需要辨析各类法律关系,才能正确厘清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和适用法律。从单纯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判定出发,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及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分类说明,总结法律责任竞合和聚合情形下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建议种业创新主体应着力构建立体化的权利保护机制以方便灵活主张权利;侵权者要科学评估涉种违法行为的后果,慎重实施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准确辨析涉案的不同法律关系,依法判定相应法律责任。唯有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才能构建良性的种业市场竞争秩序,助力我国种业振兴发展。  相似文献   

19.
<正>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一种权益的保护体系,即植物新品种权益的保护体系,是指法律确定的、在植物新品种权益遭受侵犯、或者在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属发生争议、或者在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使中发生争议等植物新品种权人和相关权益人权利的行使遭受障碍时,植物新品种权人和相关权益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或者途径,包括当事人亲自和  相似文献   

20.
我国1999年4月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并于同年正式启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科技和经济强国为主导制定的游戏规则,它既是发达国家强力推行的结果,也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不得不适应的国际公约.UPOV现在执行的有1978年和1991年两种公约文本.我国目前加入的是UPOV1978年公约,UPOV1991年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利在保护范围、领域、期限、措施等诸多方面比1978年公约要求更加严格.加入UPOV1978年公约究竟对中国种子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如果我国加入UPOV1991年公约,对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需如何应对?这是事关中国种子产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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