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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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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春城 《新农业》2004,(2):6-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中明确规定,只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才有法律赋予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民“农转非”后.已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相似文献   

2.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确定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该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即该法第3章)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四荒”承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范畴,并应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这一规定,“四荒“承包经营权及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对此没有限制. ……  相似文献   

4.
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谁?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9条、第4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可知:①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  相似文献   

6.
<正>(接上期)14土地承包及其程序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  相似文献   

7.
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沙涧村汪某与其妻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4602.3平方米土地,后弃耕外出打工。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未通知汪某续订承包合同,也未征得汪某同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吴某等4村民。汪某想要回承包地未果。审理:《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  相似文献   

8.
《现代农业》2005,(4):41-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相似文献   

9.
《陕西农业科学》2008,54(4):189-189
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看是地块的交换,但性质上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  相似文献   

10.
<正>某村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本村其他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  相似文献   

11.
张勇 《湖南农业》2006,(7):26-2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  相似文献   

12.
《农家致富》2012,(8):53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席桥镇读者洪某来电:二轮土地承包后,我家新增两人口,目前村里还有机动地。请问:新增农业人口可以分到土地吗?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因此,原则上因婚嫁生子及其他原因合法新增的农业人口  相似文献   

13.
《陕西农业科学》2008,54(4):131-13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  相似文献   

14.
正农村老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因承包政策时间跨度较大,情况较复杂等原因,存在诸多困惑,为此,现摘录2个案例予以解读。案例1农村老人无儿女(有侄子),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继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  相似文献   

15.
李宾 《新农业》2007,(7):10-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到男方后,在男方所在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到土地,她们在原居住地是否享有承包土地的问题,带有共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来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相似文献   

16.
汪义 《新农业》2006,(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第57条指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续承包,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认定家庭消亡呢?我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中,是这样理解并执行的。  相似文献   

17.
《农家致富》2013,(9):55
江苏省盱眙县兴隆乡读者田某来电:不久前村委会对本村部分机动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村里以我丈夫去世,人口减少为由收回他的承包份额。请问:我有权继承丈夫的承包地吗?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19.
《农家致富》2006,(11):48-48
近期有不少读者来电咨询,他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征地方等发生土地承包、补偿等方面的纠纷,但不知怎样通过合理的仲裁程序来解决。近期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0.
农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 在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入户摸底调查、航 测耕地成图、实地确认公示、登记造册建簿、签订合同发证、建立健全档案等,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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