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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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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从法律法规的立场上对饲养场的认可和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提,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但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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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2,(4)
<正>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加强对养殖场(小区)、屠宰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优化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等场所卫生环境,促进全区养殖业健康发展。作者对全区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畜禽密集养殖区等动物防疫条件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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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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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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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5,(7)
<正>规模化和集约化是发展养殖业的重要标志,是实施安全生产的必然前提,也是先进的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为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质量生产源头安全,提高动物养殖环节科学防控与依法监管工作水平,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达标工作,尤为重要。《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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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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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经营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场实行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2.养殖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2)建立健全防疫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第九条。(3)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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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霞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1,32(6):3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版,以下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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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合理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有关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简称“五类场所”)选址的问题,运用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提供的风险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场所周边屏障、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动物分布、公路交通、设计规划、废弃物处理、无害化处理以及场所间的相互影响、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沟通等方面因素,作出消除风险能力高低的判断,从而构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体系,以期为落实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也为相关企业兴办“五类场所”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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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于2010年1月4日发布2010年农业部第7号令,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对预防畜禽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及保证畜禽及畜禽产品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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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本期讲座前,先更正、说明二个问题:
(一)更正上期错误经读者提醒,在上期中出现2处错误,即上期提到“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第2处提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应该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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