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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设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深受现代合同中债权人的青睐,大部分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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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指债务人或第3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根据质物的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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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指债务人或第3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根据质物的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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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1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甲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乙有权与抵押人甲协议以该台机器折价或者以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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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1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甲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乙有权与抵押人甲协议以该台机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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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另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定金可广泛适用各类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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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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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有权拒绝.由此看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即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力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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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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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抵押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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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颖章 《黑龙江农垦师专学报》1997,(2)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意义马颖章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有权利而不行使,并影响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债权代位权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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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 《福建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4):65-68
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容之一,同样具有不可侵害性,但侵害债权权指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上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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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担保下,王某于1998年4月从农行贷款5万元用于柑橘开发。保证合同中约定,若王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我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4月,王某在其借款到期后未如期偿还。8月,农行找到我,称王某未履行到期债务,要我承担保证责任。王某的柑橘开发虽然效益不好,但他拥有一幢价值10万余元的楼房,完全有能力履行债务,农行却要我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我心中觉得很冤。同时,也不知农行的作法是否合理。请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