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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物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至十二日在北京举行。通讯选举产生的94名(台湾省1名暂缺)第三届理事和第二届常务理事及29个省、市、自治区作物学会的代表共115人出席了会议。第二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方悴农主持了开幕会议。大会听取了第二届理事会委托副理事长蔡旭做的工作报告;制定了《中国作物学会会章》(修改稿);选举并组成了以李竞雄为理事长的第三届作物学会常务理事会,共21名;通过了第三届理事会顾问名单和相应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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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草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种子法》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对我国现代种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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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21日至25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了六省、区第六次仓储工作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六省、区粮食局主管仓储工作的处长、经理及部分地、市、县代表45人,特邀郑州粮食学院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收到仓储管理技术论文27篇,大会发言13篇,分5个专题进行了交流。(1) 仓储管理;(2) 露天储粮与地下储粮;(3) 成品粮储藏;(4) 害虫防治;(5) 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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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种子法》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对我国现代种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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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2000,(5):4-4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二十三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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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6。18日,黑龙江省种子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种子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康忠宝代表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喜出席会议并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种子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黑龙江省种子协会章程》决议草案。[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