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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的模糊不清1,管理对象模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但是工业化如何界定,到底什么为工业化加工,没有具体明确,也没有相关法律解释。《条例》第19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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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新增条款三条(第8、19、29条),修改四条(28、30、31、32条)。修订的重点集中在罚则部分,明确了违反《条例》依照《刑法》应追究的三种刑事责任,同时新增了对不按农业部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及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违禁药品的处罚规定。这些,都是从事饲料管理的执法人员需要重点熟悉和掌握的,笔者在此对违反《条例》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探讨如下。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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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障无公害畜产品安全,一要杜绝违禁物,以加强投入品的监管;二要严格休药期,以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三要填好记录表,以加强质量控制和追溯。一、饲料生产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于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09号),新条例共51条,原条例35条,增加了16条。《条例》做出的重大修订有:1.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明确了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为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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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行政处罚是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 ,维护行业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是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赋予的行政权力。今结合执法工作实践 ,将办理饲料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浅述如下 ,供商讨。1 在立案阶段应注意的问题1 .1 管辖权问题。管辖权的基础是处罚 (理 )权 ,饲料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属于立案阶段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 ,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违法行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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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流通,1999年国务院颁发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1月29日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27号令发布,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农业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配套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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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条例》,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首先应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标准。 1.《条例》发布后,农业部相继发布了第105号公告,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共173种(类);1999年8月18日还发出农牧发(1999)14号文“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此前,1997年9月农业部以农牧发(1997)8号文“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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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饲料标签是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饲料添加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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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禽》2000,22(12):51-51
为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管理,农业部于 1999底组织有关部级质检中心对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湖南、辽宁、山东、四川和上海等 9省(区、市)的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了质量跟踪检查。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抽检的 251批样品进行了质量复核检测,合格样品 218批,抽检样品合格率为 86. 8%。其中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 160批样品,合格 145批,合格率为 90. 6%;国产饲料添加剂产品 91批,合格 73批, 合格率为 80. 2%。 1检查结果 1. 1样品合格率较高的产品 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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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饲料经营者:
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09号令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制定了新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新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广大饲料经营者要学法守法、严格遵守、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和管理饲料经营市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质量安全可靠,确保饲料和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条例》中对饲料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告之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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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与畜牧》2001,(6)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质量的管理,我国依法实行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和标签制度。 一、关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是法定的,即: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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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养殖场(户):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09号令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养殖者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自行配制饲料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新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广大养殖者要学法守法、严格遵守,严禁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