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和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者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原承包的林地、耕地权属的相关思考。一、法律条款分析《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相似文献
3.
一、土地流转的含义和基本形式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特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等其他类土地。 相似文献
4.
法律依据及林地承包合同书必备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5.
6.
1996年,某村将集体所有的20亩林地发包给本村村民于明夫妇承包,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可在即将收获时,于明夫妇却因病双双死亡。于明夫妇只有一子.大学毕业后已在城里某单位工作.户口也己外迁,村委会一班人萌生了将林木及林地收回,转包他人的念头。于是找到承包人于明的儿子于极,向其通报村里将林地经营权收回的意见。 相似文献
7.
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分离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集体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集体在保留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林农林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8.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直接体现着某种物质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无论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却存有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理由主要基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 相似文献
9.
关于林地承包合同条款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确定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林地承包合同,其具体条款如何规定、哪些内容直接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林地承包合同能否全面履行并最终影响着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深入研究林地承包合同条款在开展林地承包中特别是在全国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林地承包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所有合同的共性,另一方面还具有自己的个性。所以,在探讨林地承包合同条款时,既要考察所有合同通常情况下所包含的内容,还要考察法律对林地承包合同的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10.
11.
程玉 《绿色中国(综合版)》2011,(20):112-112
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的重大举措。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深化“三农”问题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荣昌县古昌镇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采取实地察看和召开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业主、农户代表参加座谈会等方式。我们将此土地流转模式称之为“古昌模式”。以期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在对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的同时,提出了对家庭承包农户(包括其他林权所有者)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林地是重要的林业生产资料,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一种极其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县有限的林地资源主要分布于河流沿岸、沿海、沿路的堆圩堤,由于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不少宜林地被作为责任田、十边田、机动田发包给农户种植,致使部分林地长期没有造林... 相似文献
19.
20.
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