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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疑解惑     
《中国动物检疫》2016,33(3):92-92
正【问与答】11.发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答:依据《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的规定,发布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是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是说明有效率;四是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是法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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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相似文献   

3.
《辽宁畜牧兽医》2012,(6):37-38
1.如何发布兽药广告?哪些兽药不允许做广告?(1)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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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发布兽药广告?哪些兽药不允许做广告?(1)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2)下列兽药不允许做广告①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  相似文献   

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 ,农业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03年4月10日起 ,我国有关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的规定皆以第265号公告为准。同时该公告强调指出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 ,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 ,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 ,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 ,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出口肉禽养殖场(户)必须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 ,设置专职兽医人员 ,并根据兽医处方正确使用兽药 ,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做好用药记录对非法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和不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6.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  相似文献   

7.
讯息快递     
《北方牧业》2014,(9):14
正农业部解答执业兽医注册三大问题农业部办公厅就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中提出的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相似文献   

8.
信息广场     
<正> 一、加强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确保出口禽肉质量卫生安全,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二、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三、出口肉禽养殖场  相似文献   

9.
正《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作为兽药的经营单位能否配置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兽药。执业兽医制度,是国家对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可和管理的制度。从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  相似文献   

10.
信息广场     
《北方牧业》2003,(1):26-27
<正> 农业部于2002年12月下发通知指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是兽药审批和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要求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自12月9日起,各地在审查产品申报技术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并随产品批件与质量标准同时发布,凡未同时发布或内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不得核发《新兽药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各地在审查兽药广告申报资料的同时,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其标签和说明书,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是核发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相似文献   

11.
杜洁茹 《北方牧业》2012,(5):8-9,11
正近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通知》指出,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通知》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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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问题1.1执业兽医过少在实际工作中,因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难度过大,加之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多数都从事管理工作,因此具体从事动物诊疗的执业兽医极少。1.2执业兽医执业范围限制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和第四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的规定,执业兽医只能在自己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  相似文献   

13.
(农业部2004年4月9日公布)第四章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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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兽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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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发布实施《兽药广告审查办法》令。 《办法》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按照《办法》进行审查。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利用重点媒介发布《办法》规定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相似文献   

16.
农业部规定2005年12月31日是通过GMP认证的最后期限。凡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取得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得再进行兽药生产。但截止目前全国尚有2000多家企业未通过GMP验收,部分企业仍持观望态度,部分小企业则存在资金短缺、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等问题,还有部分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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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研究》2002,(4):32-32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对《兽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批准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批准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兽药审批或者登记的,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批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①公共利益需要;②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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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医函[2014]19号你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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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四、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具体产品时核发的该兽药批准证明文件。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  相似文献   

20.
信息之窗     
《兽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11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规定,中国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例》规定,中国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另外,《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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