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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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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5月,某村委会主任周某、村支书杨某、村秘书龙某合伙以71800元购买了本村集体山林3处,并商议给林业站彭某500元现金,以求得在伐区设计时做点“文章”.达到超指标砍伐林木的目的。这样。彭某在3处山场只设计了皆伐林木蓄积512立方米.出材330立方米。之后,周某等雇请人员上山砍伐林木,实际采伐林木蓄积1069立方米,出材684立方米,  相似文献   

2.
3月5日,溆浦县思蒙乡上虾溪村2组村民肖体华,与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因经营无方,导致亏本。为弥补损失,他采取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偷漏税费的行为,无证砍伐林木29.91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该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法逮捕。去年8月,肖体华邀约本村村民荆纪军、舒象池合伙以山价1400元买下了思蒙乡军田湾村村民米久达位于羊合冲的青山一块。他们到乡林业站办理了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后,于10月20日组织劳力进山砍伐松树15立方米,加工成松板销售给思蒙火车站木材老板荆纪松,得货款4000余元。3人一算帐,每人亏损200元。荆纪军、舒象池…  相似文献   

3.
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双垭村原村支部书记谢家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日前由县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使这位昔日的村党支部书记,沦为阶下囚。经县森林公安分局查明,谢家立在2001年10~12月期间,分别购买本村李泽云、李松望、谢家凡、张小方等4农户自留山上的林木,并分别以他们的名义,在该乡林业站办理了9.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杉树1.5立方米,松树7.8立方米。办证后,谢在4农户的自留山上砍伐杉树11.495立方米、松树70.429立方米。之后,又购买了本村李泽金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李泽金…  相似文献   

4.
2005年4月初,在桂中某林区.村民江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自己责任山0.7亩的杉木林卖给黄某。由黄某自己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黄某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后.于4月中旬组织工人进行砍伐.但黄某不在木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而是到规定采伐地点1公里之外的某国营林场砍伐杉木270多株,材积24立方米。活立木蓄积31立方米。4月下旬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最近,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破获一起特大滥伐林木案。滥伐林木的包工头蒋芳芝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商贩何太仁、陈庭谊已被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0年5月,该县桥头铺镇罗坪村村委会为解决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438立方米杉木砍伐指标。采伐证规定: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强度39.7%。6月18日,罗坪村委会就采伐承包事宜对外招标。本村村民蒋芳芝以每立方米58元的砍伐工资中标,当即与罗坪村委会签订了杉木采伐合同。随后,蒋芳芝组织23名民工进山砍伐,并按村委会干部授意的“多砍些,好卖些”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一、洋县丁富贵滥伐林木案 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丁富贵以本组村民庞树明、莫田娃的名义向秧田乡林业站申请批准办理集体林木采伐许可证2份,材积10立方米,后雇请槐树关镇阳河村张炉娃等人,在本组集体林黑湾砍伐青木,截成1.5米长的木材3163节点种香菇,经现场清点检尺,材积65.506立方米,超采伐55.506立方米。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许某、李某(4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村所有的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付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争论意见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所在村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是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被告人首先提出主张,并且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坚持无证采伐,以致发生滥伐林木的严重结果,被告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砍伐树木是为了公益...  相似文献   

8.
问: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村委会主任李某,为解决村里架设照明用电线,多次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商议砍伐一部分林木出售后筹集资金。尔后,他们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了25方的杉木采伐许可证。接着,组织村民30多人在村集体所有的林场采伐杉木225方。村支书赵某、村委主任李某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研)发[1987]23号>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  相似文献   

9.
李庚慧 《湖南林业》2005,(12):32-32
李某,2001年11月22日以采伐其本人“油榨冲“自留山松树为由到县林业局中领了15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后因其山上林木较少。未向任何部门报告,便改变原采伐本人自留山林木决定,以800元.300元的价款分别购买本村村民雷采“高峰村”责任山松树30株,  相似文献   

10.
2007年2月,刘某购买了本村大壹湾山场的一块林地。同年6月,经林业站伐区作业设计后,刘某雇人在该处山场砍伐杉木37.342立方米。2007年9月,刘某到县林业局领取了2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对刘某滥伐林木的数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1.
7月10日,溆浦县伏水湾乡新田岭村2组村民刘文兰因无证砍伐林木,被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今年3月,刘文兰因家庭经济困难,外出打工没有赚到钱,回来后便打起了本村山上林木的主意刘文兰以每根6~1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组村民舒清海、赵杨建、周林福3户位于本村“长田边”和桎木岭”两块责任山上的松树,并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刘本人负责办理。4月初,刘在征得村委会同意后,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本村村民舒均坦等人采取择伐的方式砍伐松树,加工成松元木后卖给个体煤矿老板徐助…  相似文献   

12.
横县六景镇那暮村公所三叉村村民潘锡恩,于1994年9月23日雇请本村的潘汉荣等人,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松木,共计立木材积90.5立方米,价值20473.3元。最近,被横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赃款3493.95元。有的群众不明白,为什么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也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3.
杨某2000年承包维修某村小学校舍,该村欠了杨某2万余元的维修款,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村林场林木砍伐出卖偿还杨某的工程款。2001年3月,鹤城区林业局批准该村择伐林木325立方米,其中商品材蓄积300立方米,自用材蓄积25立方米,并做了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杨某与该村签订了买卖林木合同。经市林调队对采伐迹地技术鉴定,杨某共采伐林木蓄积411立方米。2002年5月,杨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其超伐林木蓄积77.6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2002年7月,检察机关以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纵观本案,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4.
王本夫 《湖南林业》2001,(11):17-18
【案情简介】张甲是A区某镇林业站副站长,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李乙和龙丙是该镇六村村民,相邻居住。2000年7月,李乙向镇林业站提出申请,要求砍伐自留山杉木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张甲与林业技术员来到李乙自留山核查,确认权属无误,并认为该杉木已近成熟,所处区域不属公益林划定范围,可以进行采伐。随后,进行了采伐作业设计。设计完成后,张甲口头回复李乙:“采伐证我负责办,树你可以砍了”。李乙回去后马上组织采伐,共砍杉木250株,立木蓄积40立方米。与李乙自留山相连的一片山林是龙丙的自留山,杉木也已近成熟。…  相似文献   

15.
日前,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协助本县林业公安,破获了一起木材商、守山员、砍伐林木的包工头等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重大盗伐林木案,保护了国家的森林资源,给了破坏国家森林资源者一个沉重的打击。1997年4月,灌阳县观音阁乡某村集体林场经上级批准采伐杉木300立方米,村里把砍伐、外销杉木的具体事宜承包给了木材商李某父子及李某的一位亲戚,并签订了合同。之后,木材商李某等三人又把砍伐杉木的事转包给了新街乡某包工头,同时,村里把砍伐杉木的具体事宜委托给守山员蒋某监督。1997年4月至10月间,木材商李某等三人勾结守山员蒋某…  相似文献   

16.
某村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将一块河滩地上的成材杨树分别拍卖发包给本村马某等3户村民,要求由马某等寻找买主予以处理,并言明采伐手续由村委负责办理。2003年4月20日,马某等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采伐了林木并以12960元的价格卖给木材收购者李某,被群众举报到县林业局。经查,共采伐林木334棵、立木蓄积25.8立方米。在处理时,村委辩称上述林地属河  相似文献   

17.
温某在林场购买5 000株杉木秧苗,在自留山上种植.成林后,温某因儿子上大学急需用钱,就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温某拿到采伐许可证后,超额采伐林木93立方米,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从爱  伯高 《湖南林业》2002,(1):16-17
近日,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超伐林木1303.1立方米的单位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上蒲溪瑶族乡人民政府犯滥伐林木罪,处罚金5万元;直接责任人米庆龙、叶传喜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1.2万元。为此,对于70年代集体营造的瑶乡老林场来说,似乎得到了丝丝慰藉。1998年8月28日晚上,为缓解乡财政困难,原乡党委书记叶传喜主持召开了乡党委、乡政府领导会议,研究将该乡老林场林木出卖给木材贩子米庆明(批捕在逃),并由其砍伐。同年9月3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相似文献   

19.
日前,中方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圣录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潘圣录系中方县牌楼镇阳合垅村村民。1984年潘圣录在本村长湾垅自己的自留山上营造了一片杉、梓混交林。林木成材后,潘圣录为了自己修建房屋,于1999年2月至2000年9月间,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擅自在该自留山上砍伐杉、梓木,加工成屋料。经林业技术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材积计17.17立方米。为此,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潘圣录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潘圣录辩称自己砍伐林木是为了建房用,并且所伐…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王甲,男,23岁,某非林区县村民.1999年4月,王甲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自留山杉木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为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当年5月,王甲先后3次在自留山上实际采伐杉木40株,折合立木材积17.5立方米.后见王乙自留地上的杉木与自家杉木大小差不多而生偷砍之念,便于当年6月10日、28日先后两次在王乙自留地上砍伐杉木5株,折合立木材积2.6立方米,价值1000余元.王甲偶然发现周某承包的集体林中有几株被暴风吹歪的楠木(作有标记,归集体所有).王甲知道楠木是珍贵树木,要经特批才能砍伐,但认为已被风吹歪,"捡"几株不会有事,便于同年7月5日砍楠木6株,折合立木材积1.5立方米.王甲将偷砍的杉木、楠木于当年11月销往外地,获赃款1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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