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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5年3月,张某在某摩托车行挑中了一辆“新感觉”125型摩托车,双方约定价格5500元。因张某身上带的钱不够,张某与车行老板约定,先交付订金1000元,把车给自己留下,等第2天钱交齐后把车取走。可是当晚上该车行发生被盗事件,约定的那辆摩托车被偷。张某要求该车行把他交付的1000元钱退回,车行却认为摩托车已卖给张某,车归张某所有,丢失的责任应由张某承扭。请问,此风险应由谁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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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不是故意的,也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答:糖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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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我村附近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宁夏石嘴山市刘农刘农同志: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除了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失外,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家糖厂以交了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其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们的上述说法都是不合法的污水淹农田损失谁承担$银川市司法局@李文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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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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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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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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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今年元月22日,我舅舅带上存折到县里的信用社取款,到信用社柜台取款时才发现存折被小偷偷走了。经查询,舅舅存折账户上的25000元钱已经被人冒领了。舅舅找信用社领导反映情况,信用社领导说:“取款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负责领导审批;5万元以下的,随时可取。”请问,舅舅这笔活期存款被冒领,信用社有责任吗?舅舅该怎么办?读者杨祖林杨祖林读者:储户将钱款存入信用社,储户与信用社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保管与被保管的权利和义务,信用社及银行负有保管的义务,储户享有钱款被保管的权利。你舅舅的存折丢失了,被人取走了25000元人民币,这确实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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