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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是长期困扰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难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而在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出现的情况。关于此的诉讼也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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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巨大的消费市场,动物防疫检疫、饲料兽药生产使用、畜产品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产销环节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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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中,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只有正确的行政处罚才能切实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大多数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却经常会因为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从而导致行政处罚无效,通过对我区历年案件的整理和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种不规范执法行为以及其产生的原因:1适用法律错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保证行政处罚有效的关键。只有认真学习领会现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准确应用法律法规。1.1不能正确应用法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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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行政复议范围和国务院原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最大不同点是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目的在于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止一些地方、部门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和收费等。本文结合实际,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动物防疫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问题谈谈有关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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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兽医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主题,而质量是公正和效率的生命线。如何强化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兽医卫生行政执法的质量,是加强兽医卫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核心内容。本文仅就如何健全基层兽医卫生行政执法质量监控机制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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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执法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神圣职责,但笔者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地方以执法为借口,搭车乱收费、乱设障、乱罚款,为本部门谋私利。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准调证制度应该废止。笔者在长期的到户检疫中发现外省一些地方要求本地从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销售的经营者在运输之前必须到该地动检部门办理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一次收取30-50元。否则,其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进入该地市场。这种准调证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做为好的经验进行推广,但笔者认为此举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1、准调证制度与国家政策相违背。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商品的大流通,禁止地方搞贸易堡垒和做出干预市场的行政行为。而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无疑是为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流通设置障碍。
2、准调证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作为动检部门就是要严格把关,确保无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流通。难道畜主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还有准入与不准入之分?
3、出具准调证进行收费缺乏依据。全国动检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文件中对此项收费并无规定。而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多是自行制定,任意性很大。
4、实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是想通过准调运调控,促使经营者自觉在本地报检,而且也便于在销售地接受动检部门的检疫监督。其实现有的动检管理模式通过免疫证、产检证、检疫证、消毒证等法定凭证已然形成从产地运输到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检疫监督控制的网络,完全可以控制疫病的传播,准调证制度的推行只会使检疫手续更加复杂化。
二、非疫区证明不妥当。为控制疫病的传播,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边境设立了动检监督检查站,对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的证件有以下五种: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准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据反映出具非疫区证明,有的地方一车猪收5元,有的地方收10元。
检疫员对动物检疫出证的前提条件有:(1)经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实验室规定项目检验阴性。表明经检疫合格出售的动物必定是非疫区的。那么对持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索要非疫区证明就是画蛇添足。同时,国家法律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是禁止流通的。《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所以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员是根本不会检疫出证,允许其运出县境的,更不用说会出具非疫区证明。
三、边检站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罚)是错误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资格证,只有办理《合格证》,才可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等。因此有些省际动物检查站进行查物验证中要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合格证》。有时经营者忘了带《合格证》,当地边检站就要求补办,还有的当场进行数额不小的罚款。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查阅《动物防疫法》,觉得适用于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户未办理《合格证》的处罚条规也只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但这一条明确规定在处罚之前必须要先警告、责令改正,如果其未在限期内改正方可进入处罚程序。所以边检站检查《合格证》,不是真正在贯彻落实法,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有钱罚、为部门谋福。这种超出职权的乱执法行为如果不制止,势必影响动物、动物产品的正常贸易往来,不仅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畜牧产业化协调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刊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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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是国家的灵魂,是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主体.没有行政管理,就没有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反而言之,行政管理也要紧跟科学的发展,用科学的手段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项目管理活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行政管理开辟了一条科学的道路.本文作者从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的定义出发,分析了目前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如何进行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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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世界的社会结构复杂而精确,劳动分工明确而有序,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当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去解读这个社会的合作冲突、劳动分工时,能发现智慧的蜜蜂用行动印证了部分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并给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更大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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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大规模暴发时,对一定范围内的动物进行扑杀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行政扑杀是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表现,权力行使不当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行政扑杀行为的具体规定。行政扑杀行为是即时性强制行为。行政法应从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充分补偿原则四个方面对行政扑杀行为进行规制。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行政扑杀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政府应对扑杀行为的具体做法加以改进,以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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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实施,为动物防疫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动物防疫法》,以维护法律尊严。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在监督检查时,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乱罚款、乱收费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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