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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农业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对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将予以处罚。首先,文件对擅自修改农药生产日期进行了定性。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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