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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石门县畜牧局在全县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达标工程(简称兽药GSP达标),取得明显成效,兽药产品陈列规范,店面整洁,经营水平提高,全县已有50多家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获得兽药GSP达标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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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在2004年10月31日前已经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兽药GSP改造和验收,最迟在2009年10月31日前达到GSP要求。自2009年11月起.未通过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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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君宜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0,22(9):114-115,127
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实施的《兽药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对我国兽药经营企业档案建设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期帮助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完成经营许可的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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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是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的管理体系。针对景谷县兽药GSP认证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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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兽药生产,加强兽药生产过程的监督,提升兽药产品的质量管理,促进兽药产业的转型升级,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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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这里养鸡的农户很多,所以对兽药的需求也很大,因此我想办一个兽药经营门市。但我们镇兽医站的兽医却告诉我,兽药只能由畜牧兽医站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从事兽药经营。请问,兽药是否由兽医站专营?湖北邢兵邱兵读者:该兽医的说法是不对的。国务院2004年4月9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经营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规定经营兽药必须获得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市、县农业局或畜牧局、畜牧办)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否则要受到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但需要明确的是,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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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质量标准》2014,(2):47-47
3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公告》从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6种从重处罚情形。《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公告》既是对此项规定的重申,更是一种信号。今后,各地在执行《公告》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视情节相应明确兽药生产、经营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写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内容,并对处罚内容予以公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数据库,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