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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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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等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着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现行法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为用益物权,不仅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实加大对承包人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宗旨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承包方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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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实施近十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酝酿修订。农业部正在地方深入调研,总结地方的实践做法,为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准备。目前来看,修改的重点为建立进城农民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明确承包方土地撂荒责任、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限的确定以及征用承包地的前置程序等问题。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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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村民大多数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2)承包经营的项目名称及数量、质量。承包经营项目即通常所称的标的,承包标的一般为自然的或不可移动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合同中应对其自然状况表述清楚。(3)承包经营的期限。如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荒山、荒沟、荒地等的治理及开发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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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这里在搞重点工程建设时,有的施工单位不按指定的地点取土,而是利用小恩小惠给附近农民一点好处,农民就让他们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取土,致使一些耕地遭到破坏。请问,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我国人多土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国策。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这是农村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承包人只有使用权,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和非法转让,也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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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是指农户承包地的托管,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农户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有较强统一经营能力的合作社,或者以市场方式向合作社购买所需服务,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实现农户与合作社双赢。土地托管是农民顺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积极探索的一种土地经营新模式,是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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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30年不变,中央政策已明确确定:一是承包期不变;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人增地,减人不减地;三是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流转,有偿转让,但有偿转让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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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中,因地制宜,注重长效,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工程管理的新路子,切实把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成民心工程、甘露工程,有力促进了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具体做法如下。一是成立协会,民主管理。由受益户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成立用水户协会,经过选举推荐一名忠实可靠、责任心强的村民代表来管理供水工作,主要负责定时供水、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及清洁卫生和及时催缴水费等工作。管理人员工资核入水价,每年选举一次。二是集体所有,承包管理。承包方与村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年,定期上缴村承包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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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经营权与使用权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变革,土地承包成为了现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随着承包关系的复杂深化,对于土地承包的纠纷也就不断的显现。本文通过论述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着重阐释一下形成现在这种复杂多样的纠纷的主要成因,从而根据我国的现实实际,及时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缓解农村日益尖锐的土地问题,不断的深化农村经济体系的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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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启动国有林场改革。继续推进草原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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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进入以家庭农场为标志的新时期
在中央文件中,把家庭农场列入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最早见于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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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使耕地向农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集中,逐步实现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在探索现代农业发展上,我们要根据州委、州政府提出的"一手抓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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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用工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