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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日益频繁。但由于上市畜禽及畜禽、鱼肉产品来源复杂、流通渠道多,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兽医卫生检疫员在实施兽医检疫(验)时,向货主和饲养人员询问畜、禽、鱼的来源、品种,数量及用途,了解产地有无疫情,运输途中有无发病或死亡;向货主询问畜禽、鱼肉产品的屠宰(捕捞)原因、用途、时间、地点、方法以及仓储运输情况同时查验兽医卫生证明,核对畜禽或产品种类、数量,注意有无涂改、伪造或过期兽医卫生证明,这是兽医卫生监督检验的第一步。通过调查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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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航空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督工作中,会常遇到逃避检疫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检疫证明:货主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有任何检疫合格证明。2)证物不符:货主所持有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其所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在品种或数量上有差异。3)涂改检疫证明:货主在检疫合格证明上按照自己意愿更改内容,来达到货主预期的目地。4)证明混用:每种检疫合格证明都有其各自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5)检疫标识不全:货主所运输的动物产品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或加封的验讫标志。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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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动物防疫证照,它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等。动物防疫证照是货主合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监督货主所经营动物合法的重要凭证。依据有关规定,各省在主要省际公路干线设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主要查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三证一标(即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动物免疫耳标)”和消毒工作。笔者从事312国道陕西商南段过境动物及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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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要求 ①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实施提前报检;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检疫人员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③动物凭有效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有效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承运。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2对屠宰、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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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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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检疫、监督工作的逐步到位,设置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专门机构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6条、21条、22条、38条、41条、46条等条款,都提到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理,国家技术监督局也颁布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但都未明确由哪个机构来处理,执行起来,困难不少。“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货主到哪里去处理呢?数量少,可能还勉强拿去掩埋,扔到厕所或烧掉又会污染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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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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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春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3,33(4):52-52
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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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0,(3)
湖北省要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狠抓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检疫率必须达到100% ,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规定要求各级动物检疫人员和防疫监督人员不仅要切实做到病畜、病毒产品不出村 ,不出场 ,同时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监督 ,发现无规定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要立即进行补检 ;检疫不合理的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与此同时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18个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 ,要严格依法履行动物运输专项检查职责 ,严格执行检疫消毒任务湖北省对生猪检疫作出硬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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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场厂(点),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机构应派检疫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屠宰厂(点),检疫员要对屠宰动物进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从进场到上市,要历经产地检疫、入场检疫、待宰检疫、宰后检疫和复检等多道程序.符合有关标准后,厂内肉品品质检验员为其加盖红色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驻厂动检人员为动物酮体加盖龙胆紫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两章"齐全后,分别在该厂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动检人员处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两证",动物产品方可出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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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法律标志,是相对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等活动的法律凭证,又与检疫收费紧密相关。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个别检疫员卖检疫证明(卖盖好印章的检疫证明、以检疫证明丢失为借口实则卖证)、不按规定收费(按车收费、降价收费)扰乱检疫秩序等违法行为:检疫单位因管理制度缺位而无法处理违纪人员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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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确立《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这是在总结《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监督,有利执法而作出的规定。1985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农牧部门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执行条例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凭检疫证明出售,调运家畜和上市买卖、运输畜禽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92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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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条,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检疫验讫标志。是畜货主出售、运输动物产品的凭证。正确使用验讫印章是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项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1明确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法律功能和地位2000年2月18日,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发出《关于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否属于检疫证明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检疫证书、检疫验讫(印章)标志都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二者的法律功能是相同的。检疫证明是以“纸制”文件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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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员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环节中.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会发现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相当多的检疫监督人员在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不出具任何文书,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后甚至没有记录,在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上存在很多问题,如果货主提起行政诉讼,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面临着败诉的危险.笔者现就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程序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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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出台,为动物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添加了新内容,明确了各种经营行为,合理的设定了各类法律责任,提高了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物不符",是指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动物或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的实际数量与所持检疫证明上填写的数量、特征不一致的行为.在新的《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这种违法行为,也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所在执法过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不能正确掌握处罚尺度,潜在着执法违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