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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亚枫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20,(6):38-46
村规民约是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对于践行基层民主和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意义重大。但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与现代社会融合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需要完成现代转型才能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在转型过程中,村规民约的功能逐渐式微,主要体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缺失、作用机制搁浅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村规民约的体制机制在一些地方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究其原因,发现现代转型中村规民约的实施基础、制定依据和价值目标与传统村规民约相比发生了改变。鉴于此,结合村规民约现实困境产生的原因,认为应当增强村民主体意识,促进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合法化;塑造乡村社会法治文明,推动村规民约本质属性回归;推动全方位监管,强化村规民约内外监督机制,以此推动村规民约实现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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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融民主、法律和道德于一体,是自治、法治和德治完美的结合,在乡村治理与纠纷解决中具有强大的优越性.村规民约在新时代下也面临着适应性减弱、作用受限以及规定的惩罚性内容是否合法等新挑战.面对新的挑战应当双管齐下,在宏观上"规则治理,价值引领";在具体措施上有针对地处理,即构建新型村规民约、平衡自治权和行政权以及惩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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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形式,其发展与村规民约的建设密不可分。本文结合问卷数据和调查资料,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村规民约的现状及其在村民自治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有效执行村规民约对村民自治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执行村规民约的建议及对策,以保障村民自治沿法治化轨道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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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20,(1)
正前不久下乡调研,发现许多村级活动场所的墙上都挂着村规民约,问一位村民是怎么制定的,他的回答是:上级统一发的模板,要求村里修订后做成图板挂在墙上。笔者问执行得好不好,他说,规定的内容是好的,但就是难以执行到位,只能挂在墙上。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一种模式,也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形式。各地实施村规民约的治理效果总体是好的,但相比之下,也有一些乡村在村规民约修订执行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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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9,(11)
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皆依靠自治。乡土社会孕育的村规民约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依据。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村规民约处于被废置的状态。改革开放之后,村规民约逐渐被恢复。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村规民约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因村制宜",制定适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引导村规民约健康良性发展,使村规民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助力乡村治理,建设美丽乡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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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广东省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民唐小东拿着一份村委会开出的收据告诉记者,为了让村干部出面调解他和邻居的一起纠纷,2010年他向村委会缴纳了200元的“纠纷受理费”。“这是《村规民约》规定的。”唐小东介绍,2008年底,盘石村村委会向每户村民发放了一份《村规民约》,他所缴纳的“纠纷受理费”,就是依据其中的一条规定。记者发现,在盘石村《村规民约》中,涉及收费或罚款的条款涵盖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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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1):11-15
村规民约是实现农村自治德治法治的重要载体。发挥新时代村规民约的长效功能已成为当前乡村治理的必然需要。当前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内容要求、实施过程和激励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规范制定程序,科学合理设计内容要求,创新实施活动方式,完善激励机制是构建新时代村规民约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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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厚植于中华优秀农耕文化,是村民用来约束自身言行的自治性规范,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发挥着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提高村民思想道德水平及法治意识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村民文化自信,健全完善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当前乡村治理体系视域下的村规民约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难题,如村规民约产生的社会基础不断消解、内容和规范性不足、道德引领作用减弱、村规民约落地情况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村规民约的建设,应当使其不断地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弥补法律的不足,使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契合,发挥村规民约道德教化的作用,提高村民的道德水平、增强法治观念,使村规民约实现新时代转型,推动乡村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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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奎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22,(6):38-45
《乡村振兴促进法》充分肯定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并对其具体内涵作出明确。由于村庄治权弱化、自觉发展动力不足、村规民约在实践中缺少有效的激励与惩处措施等原因,致使村规民约实效减损。基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村规民约价值的有效发挥必须赋予制定主体合法、有效的治权,其核心在于基层自治与法治规范的平衡与协调,并在此基础上调动乡村的自主性、主动性发展能力。在乡村振兴视野下检视村规民约的发展,必须坚守法治底线,推动德治体系融入法治建设之中,探索建立合法有效的落实执行机制,以促进村规民约效用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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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演进过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秩序整合作用。近代以来,乡土社会的剧烈变革不断解构着村规民约的社会权力基础,国家权力向乡村地域的下沉不断冲击着村规民约的生存空间,村规民约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这时,能够契合现代乡村公共精神和"乡民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期的契约性权力便进入了视野,这种基于同意而形成的社会权力作为村规民约的效力基础最具理性和持久力。契约性权力为村规民约提供了权力支持,有利于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在共生共存基础上的有机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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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儒 《新农村(黑龙江)》2010,(8):1-2
乡村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村规民约具有村民契约的性质,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民间法”的作用,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职能,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缺陷。尽管村规民约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能通过村民的相互督促和自我管理保证其有效实施,对构建和谐乡村意义重大。但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还存在不少问题。起不到预期作用,有不要规范;规范村规民约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指导,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备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现有村规民约.也要积极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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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村民自治制度中村规民约的地位,指出作为村规民约发展的高级形态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道构成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总章程,是村庄的“小宪法”,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中居于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村民自治章程的功能,研究表明,国家权力上浮、法律缺位、优秀传统资源的积淀以及村规民约内含民主契约精神必定催生村规民约的发展、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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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回答此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则案例.1996年元月的一天,河南某县村民朱某的母猪挣脱链绳,跑到村边的麦田里,被村里的护青员发现,护青员根据村规民约"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的规定,将母猪打死.朱某随即把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法庭上,村委会辩解:猪、羊到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已经执行几个月.朱某的猪被打死,是按村规民约办事,所以,不用赔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保护是宪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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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村规民约》并非新鲜事物,很多时候其作用和约束力非常有限。但在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村民们遇到大事小情,都愿意以《村规民约》为依据找人评理。目前,千山区已在全区推广新堡村制定《村规民约》的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