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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月5日,中国林产品经销协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筹)和绿色中国杂志社主办的“合作托管造林的规范化经营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的林业专家、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在肯定合作托管造林前景广阔的同时,就合作托管造林中涉及到的政策、法律、金融安全、林业科学以及如何加强引导和监管,营造有利于合作托管造林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湖南林业》2005,(5):38-38
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市州陆续出现了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省林业厅日前下发通知,对“合作(托管)造林”这一新的投资方式发出风险警告。  相似文献   

3.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2004年228号文件《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5年6月5日,由中国林产品经销协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筹)、绿色中国杂志社联合主办的“合作托管造林规范化经营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科学院院士张新时等专家学者及国家林业、金融和工商等部门的权威人士、合作托管造林的企业代表、  相似文献   

4.
当下,有少数造林公司招商广告发进社区,在繁华商业区设点,夸大宣传“合作托管造林”的利润,强调零风险高回报,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的商业活动,严重地影响了大多数造林企业的形象。“合作托管造林”的产生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一种林业生产方式,它涵盖了林业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等领域,是林业建设体制的一个创新。相时传统的独立建设、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林业建设模式,合作托管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新突破,创造了新优势。具体表现在如下的几  相似文献   

5.
6月5日,中国林产品经销协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筹)和绿色中国杂志社主办的“合作托管造林的规范化经营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的林业专家、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在肯定合作托管造林前景广阔的同时,就合作托管造林中涉及到的政策、法律、金融安全、林业科学以及如何加强引导和监管,营造有利于合作托管造林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2004年12月11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针对最近一段时间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现象,印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防止和  相似文献   

7.
自去年上半年开始,我省出现了以公司的名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公司经营。这种采取城市集资为主,异地造林、投资者和林地林木“两头不见面”的形式,不仅使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而且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率,给社会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一段时间以来,来省厅咨询的人员越来越多。为此,省林业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强化林业内部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指出,“合作(托管)造林”涉  相似文献   

8.
合作(托管)造林近年来引起了全国各界有识之士的重视,引起了广大林业工作者的关心。但是,合作(托管)造林也还有一些涉及政策、法律、资金安全、林业科学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我们主持了这样一个论坛,集各家之所长,各抒己见,其目的是把合作(托管)造林事业推向  相似文献   

9.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招商进行合作(托管)造林,引起社会关注,不少群众就此来函来电咨询有关林业政策。为让广大群众更加准确地了解有关林业政策,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近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最近,一些公司频繁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宣传“合作(托管)造林”项目,此事引起了社会关注和部分群众参与,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发言人:国家对林业建设高度重视,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广大群众参与林业建设,国家是支持和鼓励的。但市场经济一切行为必须符…  相似文献   

1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2004年228号文件《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5年6月5日,由中国林产品经销协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筹)、绿色中国杂志社联合主办的"合作托管造林规范化经营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科学院院士张新时等专家学者及国家林业、金融和工商等部门的权威人士、合作托管造林  相似文献   

11.
2003年底,一些公司开始招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合作(托管)造林。近来,这种市场现象正趋向迅猛发展的态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一周年之后,  相似文献   

12.
绿讯     
投资托管造林有风险近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称,国家林业局对“托管造林”不予支持。提醒公众投资托管造林有风险,需谨慎。指出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等于收益证。强调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托管造林等社会投资造林的问题,要加大林业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依法规范林权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芳青)  相似文献   

13.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招商进行合作(托管)造林,引起社会关注,不少群众就此来函来电咨询有关林业政策。为让广大群众更加准确地了解有关林业政策,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近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问。  相似文献   

14.
2005年6月5日,由中国林产品经销协会、中国林业产业协会筹备组、《绿色中国》杂志社联合主办的"合作(托管)造林规范化经营高层论坛",在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部门的官员、专家学者与合作(托管)造林企业代表与投资人代表的大力支持下圆满结束了。会议期间,有关部门官员、专家学者和其他与会者就合作(托管)造林如何规范化经营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交流。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在全国兴起了一股新的投资速生丰产林的高  相似文献   

15.
"合作托管造林"要规范运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在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方针和相关政策指引下,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空 前高涨,各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应运而生,“合作托管造林”是新近最受关注的一种。 所谓“合作托管造林”指的是这样一种方式:志愿投资造林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合同方式购买一定单位的林木、享有该林木的产权,再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对其进行管护,公司对服务结果做出承诺。这种方式尽管在国外早已出现,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种发动社会力量参…  相似文献   

16.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促进群众性造林绿化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全国绿化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活动的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在全国评选表彰造林绿化成绩特别优异的1000个村、100个乡、100个县和10个城市。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以下简称创“四佳”)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17.
自中央9号文件发布以后,我国造林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地兴起造林的热潮,合作(托管)造林方式也逐渐兴起。但从投资角度讲,合作(托管)造林方式是有风险的。我要说明一点,我本人并不是反对这种方式,但是我认为这种方式由于发展不完善,可能存在着一些风险。我先概括一下这种方式的特点。第一就是投资的时间长。资金使用的周期较长,见效的时间也长,最少得五到七年。第二就是空间  相似文献   

18.
《绿色中国(A版)》2004,(21):10-11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招商进行合作(托管)造林,引起社会关注,不少群众就此来函来电咨询有关林业政策。为让广大群众更加准确地了解有关林业政策,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近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问。记者:最近,一些公司频繁在新  相似文献   

19.
《中国林业产业》2005,(1):31-32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  相似文献   

20.
合作(托管)造林是林业公司通过承包、转让、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取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林业公司管护,管护人(林业公司)保障投资者在砍伐期的林木蓄积量,超过保障部分的林木蓄积量,投资者与管护人按比例分成的一种运作模式。但就目前而言,亟待国家出台相关法规为其保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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