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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件来源2009年3月12日,50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执法时,发现该团孟某持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签名(盖章)处空缺。50团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员立即对此案进行查处。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经询问调查,孟某自2009年3月11日,从农三师五十三团养殖户张某处拉运一批活鸡,共计  相似文献   

2.
1案由2001年10月20日上午 ,我市动物检疫员在对某菜市场进行检查时 ,发现在肉品经营户许某的车内藏有猪肉约20公斤 ,经检疫确定为死猪肉 ,检疫员依法对病害肉进行扣押 ,遭到许某的竭力阻挠 ,并纠集家人强行将猪肉夺走 ,检疫员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监督所认为情况严重 ,决定立案查处。2调查取证2.1市监督所人员赶到现场 ,发现死猪肉已不知去向 ,对经营户许某进行询问 ,许某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 ,称自己出售的所有猪肉都是经过检疫的合格肉品。对在场的人员进行调查 ,摄于他的淫威 ,都不敢出来作证 ,查处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2…  相似文献   

3.
专家答疑     
安徽肖光柱问:动物检疫员在定点屠宰场进行检疫时,发现不合格的生猪或者其产品,应当在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或销毁。1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是由货主还是由屠宰场负责作无害化或销毁处理?2对拒不执行由动物检疫员代作销毁处理的,处理费用由屠场交纳是否正确?解答:1由屠宰场负责处理为宜。因为,无论是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还是销毁都需要一定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药品。由屠宰场负责处理,一是便于检疫员监督,二是容易处理的更彻底。2不正确。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律规范的规定,销毁处理不合格的动物或动…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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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 第二十条 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 第二十一条 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动物免疫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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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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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件来源2010年9月10日,吉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一乡镇畜牧兽医站电话报告称查获屠夫刘某经营病猪肉,要求县监督所派员查处。接到报告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立即带领2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1现场勘验和制作笔录经现场勘查后被检疫员控制的63kg猪肉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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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2月16日下午,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灵城西关一羊肉串加工户经营病害肉,羊肉串加工户阻碍检疫,并与检疫员发生冲突。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立即联系公安干警,组织动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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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1年3月22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以下简称监督所 )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地驻通辽屠宰加工厂收购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时 ,先后共发现14张由本市科左后旗兽医站检疫员刘某出具的《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字迹有问题 ,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检疫证明 ,并上报了市监督所。市监督所经认真调查核实 ,确认刘某行为属转让检疫证明 ,当事人在事实面前也供认不违。市监督所决定立案查处。2处罚2.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第51条、第5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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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8日 ,我县三源浦镇发生一起动物产品经营业户殴打动物检疫员的案件 ,我所接到报案后 ,立即进行了查处。1案件经过2001年6月18日上午8时 ,我县派驻在三源浦镇的杜、韩两位动物检疫员到该镇大北岔村集贸市场进行检疫时 ,发现生猪屠宰户张某在出售未经检疫的70公斤猪肉 ,两位同志出示证件后 ,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检疫 ,当事人拒绝检疫 ,两位检疫员对其宣传了“凡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依法经过检疫合格后 ,方能出售。”并又一次拿出动物检疫员证说 :“我们是依法在对你出售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需要你配合我们的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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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经过 重庆市忠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监督所),于2000年7月28日7时左右,接到驻乌杨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举报:屠商罗光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猪肉,要求派人协助查处。 监督所随即派动物防疫监督员王顺平、金光发到乌杨镇调查处理。经查证:罗光美于7月25日收购4头生猪进入乌杨镇定点屠宰场,被值班动物检疫员文学权查证验物时,罗光美一直不能提供有效《动物免疫证》来证明他收的4头猪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并于28日不按照动物检疫员杨启敏、李兴洪的要求进行补免补注和防疫消毒,就擅自将其中一头猪宰杀,且强行不凭检疫证明上市销售边重67公斤的猪肉,只剩下30多公斤。当时、罗光美提供了4张无效动物免疫证明(不是属该4头猪的免疫证明)。为此,监督所对罗光美作出处理:以"(渝忠)动监强字第200016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对罗光美无有效动物免疫证明的3头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一)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之规定,采取补免补注,隔离封存观察七天的行政强制措施。但罗光美却借故走人一直不与执法人员见面,致使该行政强制行为未能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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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2002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深州市木村乡王庄村景某收购销售病死鸡。接到举报后,深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立即派3名动物防疫监督员赴王庄村景某家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已收购的死鸡41只,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将这批死鸡进行封存,待作处理并立案查处。2案件查处经过2.1立案2002年4月12日,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对景某的违法事实初步认定并报请深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批准立案后,开始对此案件进一步调查。2.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首先对景某收购病死鸡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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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9日,南昌市动物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一团伙准备在本市某巷口贩卖病死猪肉及猪下水。在公安派出所的协助下,我监察大队立即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赶往该地点,同时联系市电视台实地拍摄。当场查获病死猪肉及猪下水100余斤。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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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登载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说的是某县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肉贩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300元。从该文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如下四点:①肉贩出售的是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②是在监督检查环节查获的;③经营者已将猪肉出售或出售了一部分,即:已有违法所得;④情节严重,有拒绝或阻挠检疫的行为。因该文登载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而该条款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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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害化处理的概念无害化处理就是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和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相关物品及场地环境等,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2无害化处理的法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3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我国《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对高温、化制处理的方式、对象、技术要求都有特定的规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的处理标准是《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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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将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千克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2 调查处理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千克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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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5日,赤峰市某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动监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在该区某肉联厂的肉类直销门市查获了3135千克(卷)羊肉,76千克(卷)牛肉粘贴的“肉品检疫合格标志”无检疫员印章,并在该门市发现未使用且无检疫员印章的“肉品检疫合格标志”53枚,执法人员当即做出了将这些肉品暂时留验,调查后处理的决定,但遭到店主李某的阻拦和谩骂,并把执法车胎扎破,将肉抢回。10月6日店主李某到区动监所将10月5日被查获的肉品送回,然而,不同的是送回的肉品“肉品检疫合格标志”粘贴齐全,并且有检疫员印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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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追溯源头难问题,濮阳市动检监督部门实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链式管理”。具体做法是,猪肉等生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派驻定点屠宰的动物动物检疫员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市场、门市出售动物产品。销售者在向饭店等用肉单位出售动物产品时,持上述检疫证明向市场值班动物检疫报检,检疫员查证、验物合格后,收回原检疫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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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2009年3月17日下午17时许,云南省沾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该县白水镇畜牧兽医站检疫执法人员来电,称其在仔猪交易市场例行检疫时发现某商贩经营染疫仔猪有某种重大动物疫病症状,初步诊断为某种一类动物疫病.接报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联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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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行政相对人:河南省桐柏县某农贸市场肉品经营户李某。行政处罚主体:河南省桐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0年5月26日,桐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桐柏县某农贸市场李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应适用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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