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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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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宏明 《国土绿化》2006,(10):21-21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直接体现着某种物质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无论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却存有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理由主要基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三权分置”改革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林地使用权流转业已出现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在林地流转实现过程中出现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置,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文中解读“三权分置”的逻辑构造,指出流转过程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的现存问题,对林农环境权益受损原因进行解析,探究林农环境权益保障的实现路径,以期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林农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
林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研究——基于法律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现行法律关于林地承包权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冲突,提出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搞好林地承包权继承的司法处理,维护土地承包制度、保护承包关系的思路。是维护集体林权改革成果,保护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4.
5.《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哪些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和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从法律视角透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论述了林权改革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的特殊保护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其法定性,依法推动、规范有序、保障改革。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和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者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原承包的林地、耕地权属的相关思考。一、法律条款分析《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相似文献   

7.
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对同一块林地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地役权并存时,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进行探讨。提出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和法理,结合林地作为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同属性,妥善处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在设立、流转过程中与林地地役权的关系,同时对林地地役权的期限做出合理的安排。  相似文献   

9.
《安徽林业》2008,(3):1
4月28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认为,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苗吉伟 《中国林业》2008,(19):54-54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4亿多农民将获得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的“物权”,以确保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按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在对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的同时,提出了对家庭承包农户(包括其他林权所有者)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  相似文献   

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赋予了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处置权,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和生态效益补偿权。由于林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出现矛盾、林地收益分配机制的缺陷、森林生态效益制度设计不到位以及林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等原因的存在,部分农民存在利益受损的情况。建议构建严格的农民权益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含维护农民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农民行使充分处置权的法律制度,保护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和劳动收益权的行政机制,完善农民权益的诉求服务机制。  相似文献   

13.
《绿化与生活》2010,(6):17-18
<正>65.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有何特点?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布欲将林地发包信息,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并按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投标人的活动。即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林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信息,列出欲发包的林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及其承包要求、承包期限以及对承包经营者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承包要求的林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根本性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农村林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林权的稳定、林地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该法的颁布,对于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调动农民的营造林积极性,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业作出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  相似文献   

15.
政府代表国家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事后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户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凭证,具有备案性质,其仅起到证明的作用,增加诉讼对抗力而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是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只要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政府事后是否颁证确认,所以该证对当事人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相似文献   

16.
我国林权有关问题评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回顾了我国林权立法的历程,对林权含义进行了剖析。分析了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联系和区别,指出在定义林权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列,作为林权内容是适宜的;提出了“林权属于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相似文献   

18.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自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以来就已经存在。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决策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壮大集体经济。文章通过分析南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9.
正"三权分置"开启中国集体林地"多元经营"时代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权能,从权利束中分离出来,并允许进行流转,这为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发展提供了产权制度保  相似文献   

2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的重大举措。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深化“三农”问题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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