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商情新闻     
安徽合肥全面放开猪肉市场 从4月1日起,合肥市的猪肉可以向全国其他省市流通,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外地肉品也可进入合肥市场。同时进一步要求所有上市肉品,从4月1日开始,全部要实现“两证一章”齐全。有关部门表示,外地肉品只要持有齐全的证明和手续,可以进入合肥市场销售,这些证明包括《检疫合格证明》和有关运输证明等。  相似文献   

2.
《湖北畜牧兽医》2012,(6):41-42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进入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建立"章、证"查验制度,即猪肉胴体上必须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章;必须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  相似文献   

3.
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场厂(点),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机构应派检疫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屠宰厂(点),检疫员要对屠宰动物进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从进场到上市,要历经产地检疫、入场检疫、待宰检疫、宰后检疫和复检等多道程序.符合有关标准后,厂内肉品品质检验员为其加盖红色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驻厂动检人员为动物酮体加盖龙胆紫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两章"齐全后,分别在该厂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动检人员处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两证",动物产品方可出厂.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多年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深入开展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对检疫合格进入市场流通的动物及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促进了动物及产品的流通,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及产品没有动物疫病的法定凭证,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下,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监管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资讯     
7部委联合整治生猪屠宰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农业部等7部委联合署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从9月2日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活动”。从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等涉及生猪屠宰的各个环节入手,实行从养殖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督,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凡是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  相似文献   

6.
本刊讯:记者日前从商务部了解到,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肉品安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5月下旬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屠宰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检查各地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情况,各地对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基本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开展清理整顿的情况,以及各地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情况,包括是否借市场准入为名,搞地方保护,限制或歧视外地合格肉品进入本地市场。商务部届时将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问题进行曝光,对问题严重…  相似文献   

7.
为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追溯源头难问题,濮阳市动检监督部门实麓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链式管理”。具体做法是,猪肉等生肉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派驻定点屠宰的动物动物检疫员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市场、门市出售动物产品。销售者在向饭店等用肉单位出售动物产品时,持上述检疫证明向市场值班动物检疫报检,检疫员查证、验物合格后,收回原检疫证明,  相似文献   

8.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  相似文献   

9.
信息之窗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大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力度,保障合格禽类产品正常流通。通知提出,要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在依法把好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防疫区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流入市场的同时,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禁止持有来自非疫区和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合格的禽类产品正常流通。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切断假…  相似文献   

10.
牛羊检疫技术是有效保障农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牛羊屠宰后,需经过有关部门检疫,检疫合格后,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  相似文献   

11.
<正>为保障屠宰加工及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11月8日上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农业厅就10月13日至12月底两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百日行动"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百日行动"期间,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于与农业部门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确保猪牛羊肉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督促肉类经营者在查验猪牛羊肉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如实记录肉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来,随着电商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快递业务输送包括肉品在内的各种生活消费品。肉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快递公司发售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有关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快递公司收发肉品时淡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查验,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控制肉品质量安全和防范疫病传播风险方面的作用。本文通过市场调查,提出了一些检疫换证对策,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工作参考。  相似文献   

13.
《兽医导刊》2011,(11):77
11月2日,从安徽省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获悉,合肥已经全面启用新版肉品"身份证",消费者去菜市场买肉的时候,要留心瞅一瞅。"在新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不但详细地标出了肉品的产地、运输方,从哪里出发、抵达何处报验,并且经过官方兽医检疫检验后,兽医还将签字。"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说,这张证明,  相似文献   

14.
2000年底,因生猪检疫问题,浙江省江山市的生猪不能进入上海市场,祝中遂产生贩运江山市的生猪使用外地动物检疫证明的念头。2000年12月,祝中从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畜牧兽医站一动物检疫员处,以150元/套的价格购买来空白检疫证9套,每套包括《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相似文献   

15.
国家农业部规定:自1993年2月1日起,我国统一使用5个新的兽医卫生证明。即:县境内流通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全国流通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输工作消毒证明》、《畜禽产品检疫(验)证明》。  相似文献   

16.
正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是保障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质量的两道关口,经品质检验和检疫合格的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印章,并附具品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即通常所说的"两章两证"),才可以出厂、流通和上市销售。检疫属于官方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企业提出检疫申报,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检疫的内容主要是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肉品品质检验属于企业行为,由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  相似文献   

17.
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2010年11月农业部以农医发[2010]4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要求各地动检部门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相似文献   

18.
《兽医导刊》2013,(8):85
为有效遏制动物疫病通过流通领域传播蔓延,高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针对辖区动物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的不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交易的乱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4月开始,采取了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出重拳整治心圩猪苗交易市场乱象。从今年4月份开始,高新区动监所向市场方及进入  相似文献   

19.
<正>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要求各地动检部门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伴随动物检疫工作的快速发展和面临的新形势,新版检疫合格证明相对老版检疫证明,有了很大变动,弥补了旧版检疫合格证明一些不足,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新版检疫合格证明的一些体会介绍如下,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20.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从外地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只要事先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申报,经检疫合格、消毒,取得合法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合格证明)与《运载工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